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源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源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源城区委、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源城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源委发〔2015〕4号),设立源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2. 名片印刷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3.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4.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下放的职责。
1.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2.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3.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承接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下放的职责。
1.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3.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5.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6.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保留市级审批)。
7.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
8. 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保留市级审批)。
9. 博物馆的设立审核。
10. 书报刊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11. 非涉外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12.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13. 举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变更演出事项审批(保留市级审批)。
14. 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保留市级审批)。
15.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承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 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 加强文化管理职能整合,统筹文化管理资源,推进大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4. 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动其健康发展。
5. 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 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领域“走出去”工作。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的市场管理法规和规章,拟定辖区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的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的市场经营项目总量、布局、结构等进行宏观调控。拟定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的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对辖区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经营项目审核发证、年审及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制订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指导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文艺活动的开展;协调和指导文物的管理、保护和发掘利用;管理公共图书馆事业,协调组织图书事业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
(六)负责辖区内出版物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职能,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办理图书、报纸、期刊、内部资料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光盘复制、印刷等行业的申办、审核发证和核验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化经营项目。
(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大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管理、指导下属事业单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业务工作。
(十一)承担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行政股。
组织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督办局里决定的重要事项,管理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监督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文化、广电系统财务工作,负责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营;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文化、广电系统基建、房产等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统计、审计、提案议案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局机关和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体制改革、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培训工作,拟定全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博图档系统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上述系统工人技术岗位考核。
(二)文化艺术股。
拟定并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组织和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演出、评奖、研究、培训以及直属艺术团(队)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协调、指导重大文艺活动;管理和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的标准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统筹、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博系统对辖区外文化宣传交流与合作工作;拟定辖区外特别是港澳、珠三角地区文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区社会团体文化项目交流工作;承办各类文化活动出境报批手续;审核区举办的涉及国外、港澳、台地区文化艺术活动;负责接待国(境)内外来访的各类官方及民间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博系统团体和个人。
组织起草、编制文物博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和文物综合开发利用等业务;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所建设业务和工作。
组织拟订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物事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查、统计、监测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总体态势,研究制定和实施推动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广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指导、扶持和发展具有示范、导向、带动作用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协调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管理文化产业行业协会,推动文化产业中介机构发展。
(三)文化市场股。
拟订文化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文化娱乐、音像制品、营业性演出、营业性艺术培训、美术品市场和文化艺术经纪活动;调控全区文化娱乐场所的布局、规模和数量;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核和依法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稽查工作;承办区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广电新闻出版管理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拟定广电宣传工作规划,把握舆论导向,配合中心任务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影视制作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广电节目和影视制作及经营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监督管理广电类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广电类节目,对各类广电节目播出实行监听监看;指导广电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审批共用天线系统和有线广电工程的设计、建设和安装业务;指导和管理电影生产、制作发行和放映;检查监督广电宣传纪律、行业法规的执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指导区广电学会工作以及广电编播业务培训。
参与拟订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区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发行和零售单位及驻源城记者站;负责音像制品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发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印刷企业、出版物及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制与进出口业务;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负责著作权的法规管理、版权合同审核、作品著作认证及登记等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处著作权合同纠纷,鉴定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负责记者证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文化综合执法队队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源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源城区版权局牌子。
(二)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机构编制事宜另行文明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