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信息中心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8

 

 

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依据《源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和《源城区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政府网站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网站所有栏目的信息发布,信息正式发布前,须进行预审和事后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  区政府网站按栏目类别分为三类:

第一类: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区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类:部门责任栏目,包括部门频道、重点领域、专题栏目等。

第三类:公共栏目,包括走进源城、新闻动态、政府公告、政府公报、回应关切、数据开放等。

第四条  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初审、复核两级审查,责任到人,明确信息发布人员职责和信息审核人员职责。

各责任部门具体业务人员为本单位信息发布责任人,负责信息采集、核对和发布;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本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负责对信息发布前的审核和发布后的把关;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督促业务员及时做好职责范围的信息采编和发布工作,并对网站发布的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真实性、严肃性。

第五条  区政府网站责任部门审核程序:

各责任部门应制订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工作人员采集信息内容后提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以及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要信息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

第六条  区信息中心对网站进行每日监测,当监测出责任栏目存在问题时,及时口头通知(包括电话、微信)相对应栏目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天内整改完毕,如未按时整改,则进行备案,在每季度考评中进行通报。

第七条  区政府网站重要信息的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即:

一级审核:实行区政府网站责任编辑负责制。网站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预审,责任分工栏目内的信息整理、编辑审核。

二级审核: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区信息中心主任负责区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审核,报区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对一级审核负有修改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三级审核: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重要信息须经区府办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主要领导对一级、二级审核负有修改权。对涉及全区的重大、特大事件、突发群体性事件等信息,须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新闻类信息发布前要填写《新闻信息发布登记表》;政府公报类信息发布前要填写《政府网站呈批表》,并经法制、保密部门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其他重要信息发布前要填写《源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申请表》,对所发布的信息及信息审核登记表做好存档工作,以备查阅;各责任部门发布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自行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信息发布前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发布的信息发生严重错别字、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复查制度,各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转载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并及时撤消不符合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