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源城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7

 

 

源城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机制,加强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理改革意见》(粤办发〔201817号)以及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结合上级预算管理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三本预算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财政专户代收、代缴、代管资金。

第三条 预算资金按内容分为经常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经常性资金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五险二金(职业年金、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工作经费等。

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和上级补助的各项专款。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事权、科学设立,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明晰权责、简政放权,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从全流程预算管理转变为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督,放开预算执行,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审核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办理专项资金设置和新增事项。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实行部门项目库管理,所有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根据各项资金政策,结合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完成任务清单明确的各项任务,实现既定绩效目标。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第三章 区本级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条 列入年初预算的经常性资金,除工资、公用经费等由区财政归口业务股室代编申请计划外,其他经常性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源城区财政预算经费审批表》(详见附表1),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一条 列入年初预算由区财政局核拨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源城区财政预算经费审批表》,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二条 列入年初预算由区政府核拨的专项资金:

1.在年初预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维稳资金、预备费中安排的临时性支出以及区财政局提出需要区政府二次分配的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请示,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下由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有明确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请拨函附会议纪要,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其中100万元以上的需先报区长审批;无明确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请拨请示附会议纪要,报区长审批后拨付。

2.财政切块安排的非税收入征收经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请示,由区财政归口业务股室结合各单位经费情况核拨。


第四章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上级已分配的资金类和上级未分配的资金类。

(一)上级已分配的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源城区财政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详见附表2),报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二)上级未分配的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源城区财政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并附分配方案,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其中100万元以上(指单个文件总金额)的需报区长审批分配方案。

 

第五章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当年度地方政府债券举借限额下达后,由区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区人大审议。业主单位提交资金请拨,区财政局严格按照区人大审议项目拨付。

 

第六章 财政专户核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待缴国库非税收入、教育收费、代管资金等。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由区财政局国库股按规定缴入国库。

(二)教育收费由区财政局教科文股按规定全额拨付各教育单位使用。

(三)代管资金由区财政局部门归口股室按规定拨付,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作为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处理,缴入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审批表需系统化操作,除签名外严禁手写。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区财政局要强化项目资金的各类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定期收回制度。财政资金的主管和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执行进度,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采购类资金按照《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本级已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源城区财政预算经费审批表》

            2.《源城区财政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

 

 

 

 

附件1:河源市源城区财政预算经费审批表.doc

附件2:源城区财政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