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发〔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中央、省、市驻源城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公布源城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源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区府办公室)制定。
二、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驻源城区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附件:源城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源城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区政府及公室
区人民政府
区府办公室(区金融工作局、区信访局、区外事局)
二、政府系统
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防办)、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水库移民工作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三、群团机关
区总工会、区妇女联合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四、中央和省市驻源城区单位
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区其他单位
区委机要局(区密码管理局)、区保密局、区档案局、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侨务局、区台港澳事务局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埔前镇人民政府、源南镇人民政府、东埔街道办事处、源西街道办事处、上城街道办事处、新江街道办事处、高埔岗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