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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2-26 23: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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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通〔2022〕5号


  为推进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区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

  二、房屋征收范围: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源城段)改扩建项目需征收用地面积约1073亩(最终以实地核实为准),房屋征收范围涉及埔前镇、源南镇、东埔街道、源西街道、高埔岗街道(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按《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小组进场动员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埔前镇人民政府、源南镇人民政府、东埔街道办事处、源西街道办事处、高埔岗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源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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