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通〔2022〕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6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2〕27号),同意将源城区埔前镇河背村古岭头经济合作社、河背村岭背坑经济合作社、河背村岭背坑新星经济合作社及河背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合计0.632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埔前镇河背村(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埔前镇河背村古岭头经济合作社、河背村岭背坑经济合作社、河背村岭背坑新星经济合作社及河背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合计0.6325公顷(园地0.62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1〕5号)。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2〕27号)
2.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
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
5.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1〕5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