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通〔202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3〕2号],同意将源城区埔前镇南陂村龙合经济合作社、埔前镇南陂村广栈经济合作社、埔前镇中田村赤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合计29.572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埔前镇南陂村、中田村(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埔前镇南陂村龙合经济合作社、埔前镇南陂村广栈经济合作社、埔前镇中田村赤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合计29.5725公顷(耕地0.6720公顷、园地15.8814公顷、林地4.9019公顷、草地0.1539公顷、其他农用地7.963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2〕16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通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3〕2号)
2.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2〕16号)
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
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6.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