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G-2018-0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128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河府〔201750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河府〔20181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区政府决定公布第二批清理规范12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同步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规范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2项)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1879

 

 

 

 

              附件: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