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G-2018-0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源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18828

 

 

源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改革,逐步实现规模化、公司化经营,促进巡游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6114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47号)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府办发电〔201729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巡游车企业规模。

我区现有巡游车企业7家,车辆411辆。其中:宇和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108辆、奥利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87辆、华达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70辆、源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63辆、鸿图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43辆、源城区中国旅行社20辆(国企)、粤运同兴旅游有限公司20辆(国企)。

(二)经营权投放情况。

1542247642497078502.jpg 

(三)巡游车企业经营现状。

一是巡游车企业经营方式滞后,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二是企业巡游车产权不明晰;三是层层承包,转嫁经营风险;四是企业与驾驶员劳资关系不明确;五是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兼并重组及股份制等方式,推进巡游车企业达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现代经营管理型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达到管理到位、制度完善、经营规范、安全生产、竞争有序的目标,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加强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完善巡游车行业配套政策。尊重企业意愿,支持和激励巡游车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和股份制经营。

(二)市场运作,公平竞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由巡游车企业和承包经营者通过平等协商开展兼并重组或收购。促进巡游车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三)依法依规,确保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协调解决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规范经营权管理。

1.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并结合河源实际情况,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为6年。

2.各巡游车企业不得非法转让经营权,经营期限内连续180天未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经营权。

3.各巡游车企业依法取得的现有经营权,经营期满后不再顺延续期。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政府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配置经营权。

4.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47号)第七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所涉及的经营权管理另行发文制定。

(二)规范巡游车管理。

1.巡游车实行期限制。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巡游车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即使用期限达到8年或行驶总里程达到60万公里以上的巡游车辆强制报废并退出营运市场。

2.现有巡游车实行过渡期。到报废期的巡游车,个人不得再更换新车经营,应由巡游车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直接经营。对未到报废期仍愿继续经营的巡游车维持现状,直至经营权到期。

3.新购买的巡游车,必须由巡游车企业全额出资购买,不得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一次性买断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三)推进规模化经营。

1.鼓励现有的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或股份制等方式,达到公司化直接经营,原则上每家企业经营车辆规模不少于150辆。

2.鼓励有资质、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参与直接经营,原则上经营车辆规模不少于150辆。

(四)规范经营模式。

1.规范维持现状的承包经营模式。现有巡游车企业要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管理费标准。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并出具统一票据。服务收费项目的明细在原经营合同中没有明确或有变更的,企业应制作收费清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附件。严禁收取不合理费用和收取高额抵押金。

2.规范实行公司化直接经营的模式。实行公司化直接经营的,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经营:一是企业聘请驾驶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二是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与驾驶员签订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使用期限),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巡游车经营权及车辆产权不因承包经营而转移,承包者不得再次转包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3.巡游车企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巡游车经济承包经营费用与油价、市场供求状况等变动的联动机制,形成产权明晰、责权对等、收费合法、风险共担的经营体制。

(五)建立合理的运价体系。

1.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定期调整巡游汽车运价,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2.巡游车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有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行为。

(六)强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考核结果与经营权招投标挂钩:

1.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可在巡游车经营权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2.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巡游车经营权招投标时同等分数下可优先考虑。

3.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巡游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

4.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巡游车企业,巡游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为该年度内参加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七)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1.完善巡游车行业征信系统建设。从201811日起实施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驾驶员,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及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进行处理,道路运输机构实行重点跟踪监管。

2.加强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如从业人员出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其从业资格证应当延期注册。

(八)提升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1.进一步完善巡游汽车电召平台功能,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推行手机APP服务,并在电召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功能拓展。巡游车驾驶员应遵循出租汽车电召、预约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2.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录入经营企业和驾驶员信息档案,并通过巡游车电召和预约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实行满意度评价,加强社会监督。

3.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加强巡游车运行情况监控和数据采集,定期发布巡游车运营有关数据,引导经营者理性进出市场。

五、职责分工

(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传达、督促落实中央和省、市深化巡游车行业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深化巡游车行业改革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工作;牵头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并征求、收集各企业、利益群体、相关部门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巡游车企业重组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车辆评估、财务核算等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依法开展诚信评价和行业信用建设。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深化巡游车行业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密切关注社会、媒体和网络舆情,积极营造有利改革的舆论氛围;开展巡游车行业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

(三)区人社局:负责规范巡游车驾驶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协助抓好巡游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

(四)区法制局:负责巡游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依法对深化巡游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措施进行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深化巡游车行业改革的法制宣传工作。

(五)区发改局:督促指导巡游车企业重组后运价全面评估,及时研究完善定价机制,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加强巡游车企业价费行为监管,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巡游车行业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违法收费行为。

(六)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巡游车企业重组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巡游车改革工作经费预算安排。

(七)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巡游车改革税收管理相关政策,依法查处巡游车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八)源城工商分局:负责兼并(收购)后的巡游车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加大信用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巡游车经营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源城质监分局:加强巡游车计价器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巡游车计价器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十)区委政法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相关社会动态和网络舆情,切实加大情报和信息收集力度,加强会商研判,提前发现、预警涉稳迹象;完善部门维稳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项应急工作总体预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果断妥善处置巡游车行业各类突发事件。

(十一)源城公安分局: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巡游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区经信局: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标准,鼓励巡游车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区商务局:严格执行报废巡游出租汽车的回收拆解工作,并建立完善巡游汽车电召平台功能,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交通运输、宣传、人社、法制、发改、财政、税务、质监、工商、政法委、公安、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巡游车行业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与交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共同协商研究,共同推动市区巡游车行业管理改革工作。

(二)实行奖励措施。鼓励企业收购现有巡游车,鼓励承包经营者自愿提前退出营运市场,让现有的巡游车有进出选择。对企业收购现有巡游车或承包经营者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下发。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巡游车改革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为巡游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确保行业稳定。高度重视巡游车行业改革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要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排查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改革实施前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七、本方案由源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