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低保对象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河民〔202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
(三)《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河民〔2021〕3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我区2021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849元/人·月,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差金额提高到631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585元/人·月,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差金额保持426元/人·月不变。
(二)区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的脱贫户中无劳动能力的低保贫困人口,在巩固期内低保补差水平按农村低保标准执行。
(三)2021年我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不分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提高到1359元/人·月。
(四)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区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救助名册予以补发差额,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查看原文件:http://www.gdyc.gov.cn/zwgk/zfgb/bmgfxwj/content/post_448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