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城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1〕5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河府〔2022〕74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我区学前教育“5080”攻坚成果,进一步推进实现我区学前教育“5085”攻坚目标,完善我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学前普惠性学前资源供给,促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健康安全优质发展。
二、专项术语诠释
“5085”攻坚目标:是指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供给,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5%。
三、购买主体
源城区购买学前教育普惠性学位的主体为源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源城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四、购买对象
购买源城区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学位的对象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的对象为辖区内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五、受服务对象
1.源城区购买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学位的享受服务对象为2022秋季在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幼儿。
2.源城区购买学前教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的享受服务对象为2022秋季在源城区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幼儿。
本文所述的适龄幼儿是指3-6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在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在园幼儿。
六、购买数量与补助标准
2022-2023学年度源城区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位共12241个,其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公办学位7963个,每个学位按700元/学期的标准进行补助;向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民办学位4278个,每个学位按600元/学期的标准进行补助。
七、受服务对象申请的批次及条件
一、第一批次(政策类)符合政策性规定优先入园的在园适龄幼儿(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其他国家另行明确规定优抚对象的适龄幼儿)
1.需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适龄幼儿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第二批次(户籍房产类)户籍、房产在本辖区的幼儿
1.适龄幼儿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农村住建房,可提供村委会有效证明文件)。
三、第三批次(户籍类)户籍在本辖区、房产不在本辖区的幼儿
1.适龄幼儿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第四批次(房产类)房产在本辖区、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幼儿
1.适龄幼儿父母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农村住建房,可提供村委会有效证明文件)。
2.适龄幼儿与房产产权人的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五批次(其他类)不属于第一、二、三、四批次申请对象,但在本辖区就读幼儿,只提交申请表,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八、购买程序
(一)第一阶段:家长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幼儿所在幼儿园申请并提交《2022-2023学年度源城区适龄幼儿享受购买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第二阶段:初审
幼儿园和中心校对家长申请提交的材料按批次进行初审,拟定享受服务对象。
(三)第三阶段:复审
各幼儿园将拟定享受服务对象的名单及相关材料(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报送源城区教育局进行复审。
(四)第四阶段:公示
复审通过的确定符合享受购买服务条件的名单在政府网站及所在幼儿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可补充相关材料,由源城区教育局进行复核。
(五)第五阶段:确认与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确定享受服务对象的名单登记表抄报源城区教育局备案。
(六)第六阶段:资金拨付
源城区财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标,及时将购买服务资金分两个学期下拨到各幼儿园,由幼儿园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享受服务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银行账户。
九、组织实施
具体实施操作由源城区教育局实施本方案,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源城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中心反映。本方案解释权在源城区教育局。
十、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河源市源城区教育局,联系电话:0762-3312632。
河源市源城区教育局
2023年5月4日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gdyc.gov.cn/zwgk/zfgb/gfxwj/content/post_556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