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源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含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招生管理工作,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强化招生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水平,促进源城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我局起草了《源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二、编制依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明确了阳光招生的目标与重点任务等,要求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和公民同招入学政策、规定、程序、办法,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明确了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
3.《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2〕6号)明确了招生计划管理、稳妥做好“民转公”学校招生、做细做实做好控辍保学、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持续深化违规招生治理等内容。
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明确了秋季入学对象、编班、转学、复学等具体规定。
5.《河源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河教基〔2022〕86号)。
根据上述条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七个内容:工作目标、基本原则、招生对象、积分办法、招生流程、保障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实施步骤。
1.工作目标:通过积分入学方式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和公、民同招入学的政策和制度,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是坚持“划片、免试、就近”的原则;三是坚持“应入尽入、应保尽保”的原则。
3.招生对象包括起始年级、非起始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4.积分办法:根据各义务教育学校划定的招生范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不同情况,归纳为四个类型。适龄儿童、少年按累计积分从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未能录取学区内学校的由属地教育部门另行统筹安排。具体积分细则以当年招生通知为准。
第一类:户籍类。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地址在学区内,户主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该类学生按户籍地址安排就近入学。
第二类:房产类。
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房产,并且已入住所在房产。积分值为40分。
第三类:社保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购买了源城区或市直的社保(处于正在缴纳状态),积分值为20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有效的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和营业执照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积分值为15分。总分值为35分。
特别说明: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住房租赁合同必须到河源市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或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并备案;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劳务合同必须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正规合法合同,以劳务合同标注的住所地址确定学区。没有标注住所的劳务合同不能作为申请依据;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场所需具备居住功能,以营业执照地址的确定学区,无居住用途的房产不作为申请依据。
第四类:政策类。政策优待对象指符合条件的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烈、伤残公安民警、消防应急救援人员和河源市“英才卡”持卡人等符合国家和省、市、区各类教育优待政策对象子女。持港澳居民回乡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适龄随迁子女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可在居住地申请入读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属高层次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与户籍生同等待遇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就近申请入学。
5.招生流程包括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确认录取以及余位统筹。
(1)学位申请:登录“源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选择居住地对应学区的1所公办学校或者1所民办学校。
(2)资格审核:学校进行初审,公安、不动产登记、房屋租赁、社保等部门进行同步联审。
(3)名单公示:确定新生入学名单,在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和招生系统上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和纪检监督。
(4)确认录取:经公示无异议后,到拟录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5)余位统筹:未完成80%招生计划的公办学校,将向社会公告,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适当扩大招生区域,当申报空余学位的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数时将通过摇号等方式进行招生录取。
6.保障措施主要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学籍管理,严格督查问责,加大宣传引导。
7.其他事项涉及申请学位材料、时间以及公、民同招等注意事项。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源城区教育局,联系电话:3325519。
查看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gdyc.gov.cn/zwgk/zfgb/bmgfxwj/content/post_615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