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源城区信访工作考核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源城区委办公室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4    

 

 

源城区信访工作考核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做好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全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保持我区信访平稳态势,为我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的要求,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区信访工作考核意见。

一、考核的对象

源城区信访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考核的内容及计分标准

源城区信访工作考核共计100分,根据被考核对象群众年度进京,到省、市、区上访情况;进京、到省非正常上访情况;进京,到省、市、区重复信访情况;在重点敏感时段出现非正常到省进京上访情况;信访排查情况;信访事项群众满意度评价情况;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情况;信、访、网、电四访合一落实情况;信访积案化解情况;信访工作被批评或问责情况;发生信访问题引发由公安机关处理的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自杀、爆炸等极端恶性事件情况,分别予以计分。每项达标的得该项的满分,不达标的予以扣分。同时,根据该单位信访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情况和信访量变化的情况予以奖励加分。具体计分项目及分值、扣分和加分内容如下:

(一)进京,到省、市、区上访情况(15分)。

1.以上一年各镇、街道办事处进京、到省上访人次为基数,考核年度内进京、到省上访人次同比每增加1人次分别扣1分、0.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2.本地群众集体(5人以上,含5人)进京、到省、市、区上访,区信访局通知派人进京、到省、市、区开展劝返工作,当天经两次通知后仍不派人的,每批扣3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3.群众集体到区以上党委、政府上访,每发生一批到区集体上访扣1分,到市集体上访扣2分,到省集体上访扣3分,进京集体上访扣4分;30人以上的加扣1分,50人以上的加扣2分,重复上访的加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二)进京、到省非正常上访情况(7分)。

群众发生到省非正常上访的,每人次扣1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每人次扣1.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三)进京,到省、市、区重复信访情况(10分)。

进京、到省重复信访(含来信、来访、网上信访),每重复1次扣2分;到市、区重复信访(含来信、来访、网上信访),每重复1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四)在重点敏感时段出现非正常到省进京上访情况(15分)。

1.集体(5人以上)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每次扣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21-4人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每次扣3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3.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倒流,每1人次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五)信访排查情况(5分)。

能建立信访工作排查机制,并及时报送信访动态信息的不扣分,未及时报送排查表的扣1分。如排查不到位,发生进京、到省、市、区上访的,每批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如发生大规模集体进京、到省、市、区上访或因信访问题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每批扣3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六)信访事项群众满意度评价情况(10分)。

将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初次受理的信访事项全部纳入满意度评价的不扣分;未开展满意度评价的扣10分;未全部纳入经区核查属实的,按未纳入的信访件每件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情况(5分)。

上报省、市、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作终结认定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经审核同意终结的,不扣分;经审核后被否定,或报送材料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退回的,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信访事项实行程序终结应举行公开听证,不按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的,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八)信、访、网、电四访合一落实情况(10分)。

1.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事项全部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办理的,不扣分;未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办理,群众投诉反映已在本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信访,经区信访局核查证实未按要求录入的,每发现1件扣2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2.对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和省、市、区信访局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接收办理,每出现1件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3.信访事项不按期答复的,每出现1件扣1分,每逾期1个月加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九)信访积案化解情况(10分)。

区信访局下达信访积案,经区信访局审核同意办结,办结率在85%以上的不扣分,办结率低于8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无信访积案的不扣分。

(十)信访工作被批评或问责情况(10分)。

1.被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省信访局通报批评情况(2分):无此种情况的不扣分,有此种情况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2.被中央、省、市主流媒体曝光本地信访工作问题情况(2分):无此种情况的不扣分,有此种情况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3.被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或市、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专项约谈情况(2分):无约谈的不扣分,有约谈的每约谈1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4.被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或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建议问责情况(4分):无此种情况的不扣分,有此种情况的扣4分。

(十一)发生信访问题引发由公安机关处理的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自杀、爆炸等极端恶性事件情况(3分)。

无此种情况的不扣分,有此种情况的每次扣3分。有关情况由源城公安分局提供。

(十二)予以加分的情况(20分)。

1.信访工作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肯定或在会议讲话中表扬,或被中央有关部门授予全国信访工作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加10分。

2.信访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肯定或在全省性会议讲话中表扬的,加5分;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批示肯定或在全市性会议讲话中表扬的,加3分。

3.信访工作得到中央、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国家信访局通报表扬,或被中央主流媒体公开介绍经验做法的,加5分;得到省信访局、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通报表扬,或被省、市主流媒体公开介绍经验做法的,加3分;经验材料在国家信访局刊物上刊发的,每刊发1篇加2分;在省信访局刊物上刊发的,每刊发1篇加1分。

4.无进京非正常上访和集体上访的,加3分。

5.无到省集体上访或到省集体上访量下降50%以上的,加3分。

6.无到市、区集体上访或到市、区集体上访量下降50%以上的,加2分。

7.全年到区重信重访率低于当年全区平均值,每降低20个百分点加1分。

8.全年信访事项满意度评价,满意率(含基本满意)在85%以上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9.全年国家信访局,省、市、区信访局下达信访积案办结率超过95%的,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2分。

三、考核的时间范围

考核工作在每年12月进行,考核信访工作的时间范围为本年度11日至12月底。

四、考核的组织

考核工作由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经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对象等级的确定。根据计分情况,总分超过95分的确定为先进单位;总分85分至94分为达标单位;总分75分至84分的确定为被提醒注意单位;总分低于75分的为重点管理单位。

(二)表彰。在信访工作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先进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及在信访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由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三)对重点管理单位、提醒注意单位的管理。

被列为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在区通报考核结果后,由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该单位党委政府要在一个月内向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报告,满半年时向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报送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满一年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报送整改工作总结报告,由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是否对该单位予以解除重点管理的建议,报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有关报告同时抄报区委、区政府。

被列为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中涉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一项的得分为零分。

被列为区信访工作提醒注意单位,该单位党委政府要在区通报考核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向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报告,满半年时向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满一年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工作总结报告,由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整改情况,向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报送是否对该单位予以解除提醒注意的建议。该单位的有关报告同时抄报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

被列为区信访工作提醒注意单位,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中涉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项的得分减半。

六、其他事项

(一)本考核意见自201511日起实施,201011月源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源城区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源委办发〔201060号)不再执行。

(二)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根据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认定。

(三)本考核意见所指进京、到省、市、区上访为到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上访。按《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信访部门不予受理的,不计算为该单位的进京、到省、市、区上访量。

(四)非正常上访量按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的数字认定。

(五)本考核意见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