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副科以上各单位:

《源城区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源城区委办公室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8    

 

 

源城区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问责制。

一、问责对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各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是当地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和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人员。

二、森林防火主要职责

(一)各镇、街道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措施;

2.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3.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指挥系统;

4.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用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森林资源意识;

5.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6.制定处置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健全防火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组织、协调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7.建立镇街道、村两级护林组织,落实镇街道、村两级干部和护林员管护责任,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激励机制,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8.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1)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组织清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营地、监狱(看守所)、厂矿、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垃圾焚烧场以及森林旅游区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

3)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健全防火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组织、协调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4)根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的意见》(粤林〔201480号)和《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河府〔2011135)配备护林员,落实护林员待遇,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激励机制,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5)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粤森防指〔20074号)和《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林木管护任务的镇、街道要组建20人以上的专业扑火队伍,村级要组建15人以上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6)对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督促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隔离带的建设与维护。

7)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将每年农历八月定为全区森林防火加强月,清明节前四天后三天定为全区森林防火加强周,集中采取综合有效措施遏制山火发生。

9.所属镇、街道接到森林火灾发生报告后,分管领导应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超过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该镇、街道主要领导应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二)旅游、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道路两旁、景区景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对区域内公路两旁、旅游企业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加强对司机、导游、游客的防火宣传,在公路两旁、景区景点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防火安全宣传标语;在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开展每月不少于两次的防火安全检查,并有针对性的对火灾隐患进行清理整治,做到防患于未然;实行疏堵结合的公路两旁、景区景点野外火源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公路两旁、景区景点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到个人,确实做到防火安全人人有责。

三、责任追究

(一)对村级的责任追究

1.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建立森林火灾半专业扑火队伍,或未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由镇级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村委会主要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发生火灾时未及时参与扑救工作的,1宗给予全区通报批评,2宗以上按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渎职责任。

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受害面积分档次追究责任:

1)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0亩以下的,对村委会分管成员进行批评教育;

2)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对村委会分管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对村委会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3)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责令村委会分管成员写出书面检查;对村委会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村党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教育。

4)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按法定程序罢免村委会分管成员;责令村委会主任写出书面检查;对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5)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按法定程序罢免村委会主任;责令村党支部书记写出书面检查。

6)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引咎辞职。

7)查实因故意纵火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达到以上范围的,对村两委成员按低一档处分,特殊情形视实际情况处分。

(二)对镇级及部门的责任追究

1.镇街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委、政府分别对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1)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2)未落实镇街道、村两级护林防火责任,或者没有组建扑火队伍,或者村干部、护林员管护责任不落实,或者管理机制不健全和监管不力的;

3)发生森林火灾,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或者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及时组织整改消除的;

4)所在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因组织扑救不力燃烧到毗邻地区后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者明知毗邻地区山火会危及本辖区安全,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5)在森林火灾尚未完全扑灭的情况下或者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造成返火带来损失的。

6)接到森林火灾发生报告后,管属镇、街道领导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2宗以下,建议区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对该镇、街道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2宗以上给予全区通报批评,4宗以上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渎职责任;

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受害面积分档次追究责任:

1)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对镇街道、部门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2)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对镇街道、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3)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责令镇街道、部门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4)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给予镇街道、部门分管领导停职检查;责令镇街道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5)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0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镇街道、部门分管领导引咎辞职;责令镇街道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6)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镇街道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引咎辞职;责令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7)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2000亩以上的,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四、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成立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负责对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协助任免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做好责任追究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对村级的责任追究,由镇街道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三)对镇级(含街道和由区管辖的按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及其他林区组织)的责任追究,由区级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区委、区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处理情况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对区林业局的责任追究按照《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执行。

(四)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受害面积加倍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

(一)本问责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的统计时段为当年的11日起至1231日止。

(三)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点所在辖区受害森林面积的统计包括因该宗森林火灾燃烧至毗邻地区的全部受害面积;因毗邻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燃烧至本辖区的,只统计本辖区的受害面积。

(四)本问责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