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河源市源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河源市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源城区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决定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将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上城街道办事处,具体执法工作由上城街道办事处下设的机构负责实施。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上城街道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河源市源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等,依法向受托单位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4.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5.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委托单位应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6.委托单位仍有权在法定职责内开展执法活动。
(二)受托单位职责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6.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受托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期限
从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源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