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通〔2022〕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18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2〕51号],同意将源城区埔前镇陂角经济联合社;埔前镇河背村古岭头新村、岭背坑新星、岭背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埔前镇河背村经济联合社所有农用地9.0955公顷和未利用地3.2704公顷,合计12.3659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埔前镇陂角村、河背村(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埔前镇陂角经济联合社;埔前镇河背村古岭头新村、岭背坑新星、岭背坑经济合作社;埔前镇河背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合计12.3659公顷,其中农用地9.0955公顷(园地8.6839公顷,其他农用地0.4116公顷)、未利用地3.270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源府通〔2020〕46号)。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通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2〕51号]
2.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3.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源府通〔2020〕46号)
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
5.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附件1: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2〕51号).pdf
附件2:.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pdf
附件3: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pdf
附件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pdf
附件5: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pdf
源府通〔2022〕17号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