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陈:
关于你不服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1日对你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文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案号:源城府行复决〔2024〕103号),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三次通过中国邮政EMS向你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未成功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源城府行复决〔2024〕103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西路145号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30日未领取,视为送达。
若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