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护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现将《关于禁止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724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源城区政府办公室。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新丰江饮用水源(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公园东路一号源城区政府办公室

传真:0762-3325640

 

附:关于禁止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源城区政府办公室

2019624

 

 

关于禁止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游泳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新丰江水库是我市的重要饮用水源地,库内水域面积约370平方公里,平均水深3040米,其中水库一级饮用水源水域保护范围为:新丰江水库大坝上游3500米(牛坑航标塔)至新丰江大坝的水域。

在新丰江水库库区游泳存在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对饮用水源水质将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游泳活动。

在此,敬告广大市民:为避免对新丰江水库水质造成污染,切勿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一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附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