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0-0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强化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小型工程企业预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6日
河源市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小型工程企业预选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源城区小型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源府发〔2019〕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源城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计划立项批文单项合同估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适用于定点采购的工程以及小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小型建设工程实行承包商预选库制度。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小型工程企业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可以从预选库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预选库中暂无相应专业组别承包商;
(二)预选库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
第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对公告信息和告知备案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入库条件
第七条 预选库实行入库申请制,申请入选预选库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企业不需要具备的除外;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满足需求的固定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预选库,并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三章预选库的使用
第九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小型建设工程需要选择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依法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对工程预算在5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在预选库内选择,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方式在预选库内产生。
对工程预算或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预先确定合同价格后从相应类别的预选库中随机选择1家成员直接发包。
第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评审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即项目预算,实行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除外);
(二)如小型建设工程评审建安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需提供项目概算批复;
(三)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提交《关于提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诺书》;
(四)施工合同文本;
(五)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
(六)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不愿意接受项目中标、中标后未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以及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其他中标候选人均不愿意接受中标或者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本办法重新进行选择。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保留确定预选库成员过程的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时查询。
第十三条 工程承包商确定后,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除了包括第十条要求具备的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
(二)招标文件及公示材料;
(三)中标结果公示及无异议投诉材料;
(四)履约结果评价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定期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进行预选库使用管理情况公示,定期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及纪委监委报告预选库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
(二)出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
(四)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其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确定后,承包商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后续报建手续,若承包商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公告或直接发包公示当日以当面递交书面申请或者传真方式主动向建设单位提出放弃承接资格。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后续施工许可手续的,取消其承接资格,暂停承接小型建设工程直至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承接的建设工程,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接的建设工程,也不得将承接的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实行轮空制。为确保小型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承包商中标承接的项目不得同时超过5项,年内承接项目不限累计,其中直接发包项目不作限制。中标计数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诚信管理制度。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入库单位诚信档案,并及时通过指定的网站统一发布。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预选库成员发生以下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牵头部门报告:
(一)合并、分立、解散;
(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的;
(五)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外,清出预选库。
(一)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入库;
(二)通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骗取中标;
(三)施工期间本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四)出售资质,允许挂靠;
(五)经相关单位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入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通报:
(一)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造成不良影响;
(二)无正当理由工作不能按时完成;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
(四)在邀请招标或随机选择中受到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后不参加;
(五)接受邀请后不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 实行考核淘汰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由住建部门对入库单位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应当征求项目单位对所选择和使用的承包商或中介机构的意见,并提出淘汰初步意见予以公示。
年中入库单位被清出预选库后,可以视工作需要予以增补。单次增补数量在2家(含2家)以内可在原招标时的投标候选人中按得分高低依次递补;单次增补数量在2家以上应按原公开招标程序及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预选库组建、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3年。
查看解读材料: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4107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