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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8-11 11: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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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BG-2022-001

  

  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要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区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作如下公告:

  一、安装对象:全区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企业、机关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二、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技术要求:《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安装的报警器应具备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小型以上规模的餐饮单位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的报警器应同时具备远传功能。

  三、安装方式:由供气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安装产品,产品应具备消防认证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四、安装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五、法律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的规定,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8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509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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