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G-2024-001
源府办〔2024〕1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源城区制造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源城区制造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引进更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落户,推动源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实现项目落户并竣工投产或运营的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不列入该范围内)。
(二)1个项目只认定1个首办引荐人或1个首办团队(2人以上,下同),由区招商局及投资方共同确认。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我区主导产业方向(见附件目录清单)的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BOT、PPP等模式项目、捐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以及房地产项目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二)购地建厂的项目在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须达到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产出强度500万元/亩以上、税收强度30万元/亩以上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在1亿元以上;租赁厂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投产(外币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三)项目在源城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源城区设立独立法人单位、投资建设、经营、纳税。
(四)项目无法律纠纷、其他争议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项目投产后,对项目引荐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为从项目动工后36个月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凭项目企业提供的发票核计。
(二)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对项目引荐人额外奖励10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项目的,对项目引荐人额外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项目引荐奖励流程
(一)申报。引进项目落户后,项目引荐人自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的60天内,凭以下材料向项目牵头协调单位提出申请:
1.项目引荐人申请报告,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2.项目在源城区辖区内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项目还需提供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投入到位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项目引荐人为团队的,项目引荐人申请报告须全部成员共同签名,随附团队全部成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5.项目引荐人为法人的,需提交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6.项目引荐人逾期不办理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认定。区招商局受理申请材料,并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对项目引荐人进行认定:
在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提交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提交区招商项目协调小组联审(审核中对奖励资金有异议或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区招商局提交区招商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兑付。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在3个月内给予兑付,奖励金以转账方式转到申报人的个人或法人账户。
第六条 资金保障。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及时兑现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
第七条 项目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八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九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区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并对骗取奖金的机构、个人和出具虚假材料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源城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清单
附 件
源城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清单
一、产业发展目录
1.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
2.食品饮料和水产业
3.先进材料产业
4.现代轻工纺织产业
5.新医药及医疗器械
6.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
7.先进装备制造业
8.物联网
9.传统优势工业
10.航天航空行业
二、外资企业
纳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其他
符合产业发展目录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企和国企、主板上市企业、企业总部等单体项目。
查看解读材料: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591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