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前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5

 

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力做好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关于河源电厂二期工程用地报批及征收工作会议的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埔前镇南陂村、双头村、中田村征收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开发建设及相关配套建设用地。为确保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有序组织实施,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加快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实施范围

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惠州蓝田交界、南至村道、西至京九铁路、北至电厂一期用地,总面积约220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孔德胜(区长)

长:邱瑞勇(副区长)

    长:刘文星(区府办党组成员、区出管办主任)

             罗中正(埔前镇委书记)

             黄文辉(埔前镇镇长)

       员:江  佩(区府办副主任)

             蔡素珍(区监察局副局长)

             江伟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辉强(区财政局局长)

             邝朝晖(区建设局局长)

             李小艺(区司法局局长)

             吴宏亮(区法制局局长)

             周南荣(区房屋征收办主任)

             刘明辉(源城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勇辉(埔前镇委副书记)

             陈俊辉(埔前镇常务副镇长)

             赖伟东(埔前镇纪委书记)

             何华健(埔前镇副镇长)。

       责: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置点规划选址设计等重大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执行政策情况及工作进度,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工作。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例会。

(二)领导小组设立现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挥:邱瑞勇

常务副总指挥:罗中正

:黄文辉、刘明辉、周南荣、陈勇辉、陈俊辉

        员:蔡素珍、江伟健、李军、戴艺锋、叶仕杰、俞演洪、肖志诚、李嘉尉、赖伟东、何华健、罗伟强、王育开、陈景坚、肖秀荣、陈春光。

        责:负责项目征收安置的日常事务,调配各业务工作组人员,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召集研究决定各项具体工作。

指挥部下设1个办公室和9个业务组

1.办公室

  任:刘文星

副主任:陈勇辉、陈俊辉、王育开

  员:吴少聪、李春灵、何淑嫔、戴世宏、刘毅、廖杰灵

  责:负责项目征收安置有关事务的总协调,及时掌握收集相关资料,做好信息报送、宣传资料发放、考勤工作,调配各业务工作组人员,根据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召集研究决定各项工作。

2.思想工作组

  长:陈勇辉

副组长:赖伟东、陈俊辉、陈春光、肖秀荣、罗伟强、何华健

  员:许利华、邹东华、黄惠东、巫寿华、廖欢欢、南陂、双头、中田村“三委”干部、涉地小组长及代表。

  责:负责宣传国家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法规,解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群众生产生活出路等问题,与群众充分协商,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协调征地业务组、房屋征收组查丈土地、清点果木、签署土地房屋征收协议等工作。

3.土地果木征收业务组

  长:陈勇辉

副组长:俞演洪、王育开、陈春光、朱润强

  员:刘洋、源城国土资源分局2人、王燕辉、黄惠东、廖振明、黄胜林、测绘队

  责: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土地的现场丈量登记、清点果木核查、地类确认、果园界址标记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等工作。

4.房屋征收业务组

  长:陈俊辉

副组长:李嘉尉、何华健、罗伟强、肖秀荣

  员:区房屋征收办2人、王锦禄、王凤彪、刘义权、王美华、罗裕华、谢志东、刘月明

  责: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房屋、附属物、公共设施等的查丈登记,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等工作。

5.迁坟组

  长:陈景坚(埔前镇人大专职副主席)

副组长:揭向阳、黄小通

  员:李锦祥、刘日明、张伟平

  责: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调查摸底、现场登记编号、办理补偿手续、迁移和安置等工作。

6.建筑物类别界定组

  长:王育开(埔前镇党委委员)

  员:源城国土资源分局1人、黄彬、许利华、廖杰灵、何淑嫔

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类别进行界定,并负责核对权利人及面积。

7.司法调解组

  长:肖秀荣(埔前镇维稳中心专职副主任)

  员:区司法局1人、叶嘉琳、邝志强、揭火生、王运才、李锦祥、肖衍良、张石阳

  责:负责政策宣传,各类争议纠纷调查、核实、处理等工作。

8.土地监管组

  长:张文生(区土管队副队长)

副组长:罗伟强

  员:区、镇土监队成员

  责:负责做好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监控工作,打击“三违四抢”行为。

9.纪律监督组

  长:赖伟东

  员:陈可怡、区检察院驻埔前监察室1人。

  责:负责督查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督查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和纪律,督促党员干部本人及其亲属配合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对党员干部暗中操纵、参与“三违四抢”行为、阻扰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研究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10.财务和后勤保障组

  长:陈俊辉

副组长:王育开

  员:朱志青、张强、黄期成、王君辉、肖雨、黄娇君、黄雪婷、黄学哲、陈粤华、土地和房屋征收业务组干部各1人。

  责:负责审核监督土地房屋征收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负责各小组的车辆调配、茶水供给、工具购置、出勤统计、资料归档保存及工作需要时组织人员现场拍照、录像等工作。

四、相关政策依据

(一)土地房屋征收和安置政策依据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青苗补偿)、迁坟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河源电厂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超出补偿标准部分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二)生产生活用地(村集体留用地)

村集体留用的生产发展用地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河源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埔前镇人民政府按征地实际测绘红线总面积的10%留用生产发展用地指标安排给村集体,具体位置安排在龙岭工业园规划区范围内,报住建规划部门审定实施。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具体由源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操作流程按《河源市土地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操作办法》执行。

五、工作经费及资金管理支付

(一)工作经费

1.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土地征收面积4/平方米标准计算,其中:镇2.4/平方米、村1.6/平方米;

2.征地管理服务费按土地征收面积2/平方米标准计算;

3.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费按征收补偿及安置总额的0.6%计算;

4.土地监控经费按土地征收面积5/平方米标准计算;

5.地表清理经费按土地征收面积2.5/平方米计算,房屋拆除费6/平方米计算;

6.征地拆迁现场直接工作经费(主要是区、镇、村工作人员交通费及误餐费、农民思想工作餐费等)可按土地征收面积5/平方米计算,外勤及误餐费标准80//人另计。

(二)资金管理支付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由项目开发公司支付,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按进度拨付到项目征地拆迁专用账户,土地补偿款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由项目指挥部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由埔前镇实行定期结算,拨付至村委会,再由村委以实名制存折的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六、时间要求

120171115日前,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图、核查地类工作。

22018330日前,完成项目220亩土地征收工作。

32018630日前,完成220亩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工作。

七、工作纪律

(一)坚持依法征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参加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评估结果执行,特殊情况要报项目征地拆迁现场指挥部研究实施,共同商量拿出解决的办法。工作中,不得私自表态和无原则的自由裁量,乱开口子;更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坚持公平公正。所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牢固确立公平公正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拆迁,在工作的过程中做到统筹兼顾,坚持项目土地征收政策的统一,避免产生区域间的不平衡性而对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提高征地拆迁透明度,推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在工作中注重方式方法,避免粗暴式的政策宣讲,切实关心涉征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的进行答疑解惑,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力争群众的理解支持。

(四)坚持廉洁自律。征地工作人员要对照工作中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群众的钱物,不得接受群众的吃请。

 

附件:1.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2.河源电厂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1

 

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河源市征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河源电厂二期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东至惠州蓝田交界、南至村道、西至京九铁路、北至电厂一期用地,总面积约220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1.该项目采用仪器测绘,根据现场地形地貌的坡度,确定测绘技术参数的上浮标准,综合评估坡度25°以下的,按测绘面积上浮10%A级坡度);综合评估坡度25°-45°的,按测绘面积上浮15%B级坡度);综合评估坡度45°以上的,按测绘面积上浮20%C级坡度)。

2.土地、果木原则上只作一次性补偿,同时补偿主体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一次性综合补偿(以下简称综合补偿)最高不超过9.6万元/亩(其中土地综合补偿最高不超过5.6万元/亩;果木综合补偿最高不超过4万元/亩,参照《河源市市区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具体到不同的地类,细分如下:

1)园地。已形成果园的,大果园每亩综合补偿最高不超过9.6万元,中果园综合补偿最高每亩不超过9万元,小果园综合补偿最高每亩不超过8.5万元;

2)耕地。水田(包括责任田、菜地等),每亩综合补偿最高不超过9.3万元;旱地,每亩综合补偿最高不超过8.5万元;

3)林地。林地上已开果带种果并已清净地上树木的,每亩综合补偿最高不超过7万元;林地上未清表并种果的,每亩综合补偿最高不超过6.5万元。

3.征地范围内坟墓实行统一迁移安置存放,具体由源城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和业务指导。采取自行迁移按迁坟给予补偿,采取统一安置只补偿搬迁费(详见附表1-2)。

(二)村集体留用地安置。村集体留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执行;具体由源城区人民政府按征地实际测绘红线总面积的10%留用生产生活用地指标给村集体,经与被征地村集体协商,该留用地拟选址于龙岭工业园扩园范围内(南至高埔七路、东至京九铁路、北至丰叶大道、西至高埔岗纵二路),村集体实得留用地面积为140亩(其中电厂一期安排100亩、电厂二期初步安排40亩),办理留用地农转用手续、征收手续和完成土地房屋征收的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纳入电厂二期项目征地预算。

(三)社会养老保险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具体由源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四)其他事项。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补偿资金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在土地地类、面积、果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由项目指挥部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由埔前镇拨付至南陂村委会、双头村委会和中田村委会,再由南陂村委会、双头村委会和中田村委会以实名制存折的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作出补偿决定。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表:1-1.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附表:1-2.河源市市区征地果树、竹木类补偿标准

附表:1-3.河源市市区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附表1-1.jpg 

附表1-2.jpg 

附表1-2.1.jpg 

 附表1-2.2.jpg

附表1-3.jpg 

 

附件2

 

河源电厂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河源电厂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惠州蓝田交界、南至村道、西至京九铁路、北至电厂一期用地,总面积约220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源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源城区埔前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80天内。

(六)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评估时点: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河源市勤信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2.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河源市新安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河源市律政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5.河源市致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河源市大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九)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摸底,需要征收房屋229栋,建筑面积约69819平方米(项目用地建筑物摸底数总面积58819平方米,不含生产生活留用地)。

二、建筑物界定及村民家庭分户原则

(一)建筑物类别

建筑物的类别由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市区村庄农村户及建筑物现状调查核实成果进行界定。

建筑物类别分为家庭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其他建筑四大类。

1.家庭住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可以是目前实际居住的或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房屋。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物不得界定为家庭住房:

1)在农村村庄建筑物现状调查登记核定为非居住的。

2)农村家庭户满足一户一宅后多余的房屋。

3)简易结构的建筑物。如简易棚房、活动板房、红砖石棉瓦、红砖铁皮瓦、无砖铁皮瓦等。

4)同一建筑物编号而不同结构的,属第(3)项所列情形的部分:如顶层或房屋旁边搭建的为第(3)项所列简易结构建筑物,其中简易结构部分不得界定为家庭住房。

5)占地面积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

6)坍塌或已拆除的建筑物。

7)非本地村民违法兴建、购买的建筑物。

2.已享受拆迁安置的家庭户,不得再享受“一户一宅”政策。

3.该家庭户成员已申请批准宅基地的,其他无证房屋不得界定为家庭住房。

4.祖屋是指原为祖辈所建,现由其后代所有的年代较长的砖瓦结构旧宅。

5.农业生产设施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禽畜栏舍、仓库、办公生活、灰间、泵房等。

6.其他建筑是指家庭住房、祖屋以外的,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建筑物。

7.建筑物取得合法房地产权证的,按产权证书确定的用途确定。

(二)村民家庭分户原则

村民家庭是指户主户籍在双头村、南陂村、中田村,户主或直属亲属在最近一轮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时,在本村分有责任田的家庭。户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户,可作为村民家庭户进行登记:

最近一轮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时,田册有名且户籍在本村的。

2017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享有本村村民选举权的。

本次村民家庭户调查登记时,在本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

农村家庭分户原则:本村村民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均可作为一个村民家庭户。法定结婚年龄截止时间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止。

三、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的认定工作由源城区建设局、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埔前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3.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给予建筑成本价补偿及地价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上楼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承诺主动放弃在原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个别情况可以根据分户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

征收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二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实行货币补偿的,每增减10厘米补偿标准也随之增减1%。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20%。安置房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安置房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优先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及下肢严重残疾者选择最底层住宅楼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安置房的地点、面积、楼层、过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

安置房分户原则:本地村民根据户口簿登记内容,子、女年满18周岁的为一个自然户,夫妻不得另行分户;非本地村民不实行分户。

安置房办证及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证时间:安置房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

2)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为一河两岸南岸南城国际小区。

(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

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2.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政府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5.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7.对个别经营免税产业,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可实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予以补偿。

8.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标准予以补偿;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9.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10.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1.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12.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13.对个别的房屋可以实行分户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予以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1-6万元(附属设施除外);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

3.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与补助。

四、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河源电厂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河源电厂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河源电厂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源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源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及源城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六、办公地点

源城区埔前镇南陂村委会、双头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