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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01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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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办〔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区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天然气供应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置全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快速反应,保障有力。建立健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天然气供应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做好应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组织体系

  2.1 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开展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协调副主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    员:区人民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税务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源城供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河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秩序。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应急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宣传天然气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天然气的调拨保供,监测天然气价格,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协助建立天然气保供成本合理分摊机制;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油品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城市燃气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状态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天然气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与救援协调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救援等。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公用燃气管道除外)处理及信息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9)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天然气加工以及天然气库存等相关数据,协助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区天然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城镇燃气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和应急工作。

  (11)区税务局:负责执行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研究制订应急期间具体的税收紧急措施。

  (12)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发区域治安秩序;协助组织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工作;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控制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13)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负责调度环境应急力量预防和应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4)源城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1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控制和扑灭火灾;负责伤员的搜救、事故现场的清理和天然气的洗消。

  (16)供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负责对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恢复和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做好气源应急储备,落实“压非保民”用气处置措施,协调保障居民用气;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加强燃气救援队伍建设,配备精良的救援装备,提高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市、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市、区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省、市、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和实施全区天然气供应监测方案,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天然气供应风险监测体系。供气企业及重要用户发现可能影响天然气正常供气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及处置等情况,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报告。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1小时内向源城区、河源市、广东省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部门成员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级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申请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主,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一般及以上天然气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工作;通知、联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2)安全警戒组:以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为主,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发区域治安秩序;协助组织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工作。

  (3)现场救援组: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救援组织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区人民武装部、供气企业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消防以及抢修受损设施等抢险救援。

  (4)医疗救护组:以区卫生健康局为主,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源城供电局、供气企业为主,负责燃气调拨保供,及时协调上游供气企业,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做好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保障天然气供应,维护市民日常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资金、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6)舆情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为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指导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和网络舆情的监控。

  (7)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依法组成,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8)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为主,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税务局配合,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3.2.4 社会动员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征用补偿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2 调查评估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应急保障、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要在1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报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综合执法局。

  3.4 信息发布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救援、事件损失等相关信息。

  4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着力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健全相关制度,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发挥我区城市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效能,确保完成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4.2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天然气供应应急所需资金从本级预算部门切块资金“城市管理工作经费”中予以保障、列支。

  4.3 储备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建设全区液化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4.4 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天然气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天然气及时、安全调运。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定期组织天然气长输管线预案应急演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定期组织城镇燃气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天然气基础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泄漏等),或天然气供应发生非计划供应短缺等事件。

  6.2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6.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 

  (1)国家长输管线、省主干管网、气源接收站、城市门站等高压供气系统等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严重影响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气,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

  (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城市供电、供水基础设施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

  7.2 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 

  (1)供气系统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严重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供气区域内大部分地区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其他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导致局部地区基础设施瘫痪。

  7.3 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 

  (1)各级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7.4 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

  (1)各级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天然气泄漏,影响局部区域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一定区域内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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