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0-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河民〔2020〕17号)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区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区2020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772元/人·月,人月均补差金额提高到615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532元/人·月、人月均补差提高到426元/人·月。
二、区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低保贫困人口,在攻坚期内低保补差水平按农村低保标准执行。
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2020年供养标准提高到1285元/人·月。
四、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区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源城区民政局 源城区财政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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