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源城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源城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19〕6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建立诚信“红名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开展宣传报道。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并逐步扩大范围,争取到2020年实现覆盖所有领域。(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优化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探索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工业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在2019年底前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开发“信易贷”“税易贷”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信用河源”公示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并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诚信会员企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金融工作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工业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梳理重点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及其信用记录,将有关信息交换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失信“黑名单”。(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法院,区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通过“信用河源”网站,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源城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工作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加大对行政机关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自律管理等事项的监管力度,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区民政局会同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强化舆论监督,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工业园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形成重点人群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区发展和改革局同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十六)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各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发起部门负责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定期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实施区内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探索建立信用合作新机制,鼓励和支持地区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实行统一的信用激励惩戒标准和措施,促进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一体化,推动建立全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八)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要在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河源”“信用广东”“信用中国”网站公开,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河源”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十九)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健全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信用监测预警,广泛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应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采集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逐步将采集范围扩展到全体青年和全体志愿者。助力加快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升工程项目,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尽快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团区委、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金融工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大力推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使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推行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编制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出台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梳理奖惩措施清单。对激励惩戒措施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将依法必须执行的措施列为强制性措施;将实施部门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的措施,列为推荐性措施,积极探索将实施效果好、操作性强的推荐性措施上升为强制性措施。(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
五、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十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红黑榜”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主体,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及时更正不准确的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划分。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制订本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惩戒期限、修复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投诉办理制度。区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管理制度,并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及时受理异议申请或投诉。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核实并将情况告知实施部门,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
六、加强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五)建立健全标准规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信息标准,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规范。制定符合源城区实际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加强法治宣传和诚信守法宣传,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工作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八)加强督促评估。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核查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