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函〔2023〕4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函〔2022〕9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河府函〔2023〕27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放给镇(街道)行使的第一批行政执法职权(279项)作出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实施时间
自2023年4月15日起,源城辖区内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城东街道办事处),实施《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河府函〔2023〕27号)调整的源城区140项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调整后,我区各镇(街道)行使的执法职权共208项(详见附件1)。
二、调整范围
(一)收回原下放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98项。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5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36项;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3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0项;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4项。
(二)新下放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28项。林业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2项;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职权6项;水务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0项。
(三)变更或取消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14项。农业农村领域5项行政处罚职权变更为6项;林业领域变更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6项,取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项。
行政处罚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应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管辖与协作
本公告实施前已立案的执法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至结案。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或需另外确定管辖权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行政处罚职权下放镇(街道)行使后,区级相关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职权下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为镇(街道)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镇(街道)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2023年4月15日前,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新下放的林业领域12项行政处罚职权和水务领域10项行政处罚职权的执法业务培训,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新下放的卫生健康领域6项行政处罚职权的执法业务培训,区司法局要组织区级执法部门和各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交接。
(二)更新政务服务系统事项
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组织各镇(街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取消或认领相应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尚有未结案件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源府通〔2021〕1号文件中涉及的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为准。
附件:
1.源城区各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3年1月版)
2.源城区收回的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3.源城区新下放的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4.源城区变更或取消的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5.《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河府函〔2023〕27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