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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集中整治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
来源:源城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17 09: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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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刻汲取“4·9”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我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管理,引导、规范居民群众自觉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源城区出租屋(自建房)、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整治方案》,源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开展整治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集中行动,严格落实“六个一律”刚性措施,全面彻底整治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隐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住宅小区。

  二、整治重点

  此次集中行动,严格落实“六个一律”刚性措施:

  (一)凡是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一律清离。

  (二)凡是地下车库停放场所不满足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和充电消防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一律不得进入停放和充电。地下车库有特定场所可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要落实规范停放和充电。地下车库停放场所现已安装充电设备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拆除。

  (三)凡是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的,一律制止。

  (四)凡是采用私拉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一律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

  (五)凡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小区、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一律进行清理。

  (六)凡是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整治时间

  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7月18日。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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