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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8 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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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以“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为主线,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王XX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案

  2024年4月1日,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生产、销售假药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王XX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因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赃款,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移送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查,当事人确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河源市源城区XX美容店销售无合法来源化妆品案

  2024年7月30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XX美容店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批化妆品没有购进票据,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河源市源城区XX化妆品店销售未备案普通进口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8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XX化妆品店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有3瓶男士香水外包装及粘贴的中文标签均未标明限期使用日期;2瓶精华水备案号已注销,当事人购入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未发现上述产品备案号已注销。当事人销售未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进口未备案、未标示使用期限的普通化妆品,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河源市源城区XX食品商行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2024年4月22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XX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消费者购买的药品,但当事人确有经营药品,投诉人投诉的涉案产品确实是在当事人处购入的。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药品,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河源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无中文标签普通进口化妆品案

  2024年6月27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源XX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冰柜中有无中文标签标识普通进口化妆品一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经查,当事人是以销售化妆产品和提供美容服务为主的营业场所,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初从韩国代购用于套餐服务的。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和无法证明合法来源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无中文标签及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普通进口化妆品,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广东省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21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省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合格产品区域摆放有“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8400支,失效日期为2024年1月4日,已超过限用日期。当事人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河源市XX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放药品案

  2024年9月6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源市XX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药品阴凉柜内摆放有蔬菜等与药品无关的物品。当事人未按规定存放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河源市源城区XX化妆品店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9月9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XX化妆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荣桂堂抗皱保湿精华霜(粤妆20200205)没有合格证明。经查实,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通过某小程序购入荣桂堂抗皱保湿精华霜,但当时未向商家索要并保存所购化妆品的购进票据以及涉案化妆品的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河源市源城区XX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4年10月15日,根据线索,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XX眼镜店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有一批“软性亲水接触镜”,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关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明材料、产品的来源和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眼镜零售经营活动,未取得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确有进购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和“爱尔康傲滴120ml”眼镜护理液并用于经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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