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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源城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4-11 11: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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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校、幼儿园: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3号)精神,大力发展公益普惠性幼儿园,进一步完成“十四五”期间“5085”攻坚目标,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根据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源教〔2023〕7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一)领取了源城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源城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

  (二)符合《细则》第四条所有要求的;

  (三)收费项目符合如下规定。省、市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每学期每生按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总收入(2023年度河源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3195元)12%收取为最高等级(即33195×12%),每隔一个等级保教费按上一个等级的收费标准下浮10%进行收取(即33195×12%-33195×12%×10%),依次类推。

  (四)有效期至2024年5月底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需提交申报材料,做好到期重新申报工作。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原则

  1.各中心校要鼓励支持辖区内对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为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按《细则》的要求,积极做好申报工作。

  2.按照自愿为原则,符合所有认定条件的幼儿园(2022年、2023年已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不用申报)可申请认定。

  (二)申报时间

  申请申报的幼儿园请于2024年4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见附件1)交学区幼教专干,各幼教专干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各园申报材料统一交区教育局教育股学管组。

  (三)组织评审

  1.成立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陈勇辉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副局长林飞平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评审时间。评审认定工作与2023年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工作一并进行。评审认定工作小组于6月上旬对自愿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3.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签署办学承诺书。幼儿园举办者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局分别备存。

  5.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上一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三、其他事项

  按《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2024年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清单.doc

                  2.2024年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doc

                  3.2024年源城区民办幼儿园教职工从业资格汇总表.doc

 


河源市源城区教育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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