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2025〕60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源城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馈。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源城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激励政府专职消防员爱岗敬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24〕10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12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2025〕13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河府〔2015〕2号)精神,制定《源城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本措施所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纳入源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管理,以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主体的,专职从事消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
一、职业荣誉
(一)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消防救援队伍执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安保等任务,有政府专职消防员参与的,应有一定比例的表彰奖励名额。
(二)奖励标准。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受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应急管理系统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走访慰问。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所在政府机构应在重大节日期间或执行重大灭火救援行动、安保任务完成后,慰问当地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家庭困难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二、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按照《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12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河府〔2015〕2号)要求,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逐步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10%以上。
(二)社会保险。按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人身意外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结合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项目和标准,结合实际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执勤、现场救援、高温等补贴。
(三)伤亡抚恤。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消防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参照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三、社会优待
(一)交通优待。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乘车(船)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特殊通道,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源城区内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享受与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二)景区优待。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
(三)医疗优待。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先优待政策,并享有优先挂号、缴费、就诊、住院的权利。对因公负伤或急危重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医院应优先保障抢救所需药品及血液,并实施先救治、后缴费。
(四)教育优待。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教育,由区教育局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适当就近就便安排进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适当就近就便安排进入地方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教育优待的规定予以办理。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五)住房保障。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四、其他说明
(一)本措施所涉及内容若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措施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