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源发〔2024〕4号)等要求,为保障河源市高新区南片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我局组织编制了《河源市源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情况表》(编号:441602202503;项目名称:河源市高新区南片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将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机关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
二、公告内容
(一)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原因
河源市高新区南片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及9.0906公顷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且未落实相应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启用条件及使用规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4〕4号)规定,本项目属于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设施,拟通过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整源城区源南镇和埔前镇的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满足项目用地需求。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范围
本次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9.0906公顷,共十二个落实地块,地块编号为LS01-LS12,位于源城区源南镇墩头村、埔前镇大塘村、杨子坑村、罗塘村、双头村。
(三)对主要调控指标的影响
1.耕地保有量
本次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涉及占用现状耕地0.9096公顷,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会对源城区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产生影响。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本次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使用的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后,源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布局保持不变。
3.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本次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涉及落实面积为9.0906公顷,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后,源南镇和埔前镇的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有局部调整,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加9.0906公顷,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9.0906公顷,源城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符合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规定。
(四)落实地块落实前后土地使用规划局部图(见附图)
三、公告方式
在源城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在源南镇、埔前镇及所涉行政村等区域张贴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河源市源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情况表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
2025年7月17日
关于《河源市源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情况表》(河源市高新区南片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成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