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19-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46号)及《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河民〔2019〕49号)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提高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后,城镇低保标准为702元/人·月、低保补差为555元/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84元/人·月、低保补差为255元/人·月。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不分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提高到1160元/人·月。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区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纳保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源城区民政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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