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以及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底线民生的系列指示精神,落实政府2019年十件民生实事,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同步提高,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拟提高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46号)及《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河民〔2019〕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46号)

3、《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河民〔2019〕49号)

三、主要内容

1、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城镇低保标准为702元/人·月、低保补差为555元/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84元/人·月、低保补差为255元/人·月。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不分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提高到1160元/人·月。

3、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区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纳保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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