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3-001
源教〔2023〕77号
各中心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区学前教育的实际,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源市源城区教育局 河源市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源城区民政局 河源市源城区财政局
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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