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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7: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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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30日,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和区市监局联合印发《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区学前教育的实际,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和区市监局联合制定了《河源市源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一)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除新办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校车安全管理。使用校车的幼儿园,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三)收费合理合规。申报前保教费符合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求,收费标准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依规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四)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五)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广东省规范化城市(乡镇中心、农村)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及《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等相关办园要求。

  (六)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七)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工资水平达到教育等部门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学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满后,经教育部门复核后可转入下一周期。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2)幼儿园教职工从业资格汇总表;(3)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新办园除外;(4)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5)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6)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二)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时间从每年的3月20日起至5月20日止。由教育部门根据《细则》的文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在申报结束后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幼儿园和教育部门分别各保存1份。

  (四)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发文认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和上一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机制

  (一)按照自愿的原则,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于一个月内退回认定有效期间获得的所有财政补助。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等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教育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应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生均经费补助、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二)财政部门统筹本级资金及上级学前教育相关奖补资金,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补助政策,资助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改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有条件时将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对学年考核优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放综合奖补。

  (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四) 教育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建立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帮扶方一年至少两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乡镇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避免“小学化”倾向。

  (五) 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教育督导评估,科学运用办园质量评价结果,加大对评估排名前列、办园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激励支持力度。可通过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发放综合奖补、园所和教职工团队评奖评先倾斜等多种方式,激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一)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

  (二)教育部门与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健全教师培训。

  (三)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四)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联系电话:0762-3312632。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gdyc.gov.cn/zwgk/zfgb/gfxwj/content/post_556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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