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3-0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摊位临时经营和店铺临时占道经营的管理,维护河源市源城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为着眼点,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城市交通、不扰乱市容环境秩序和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临时占道经营,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河源市源城区城市建成区,包括街道办事处、镇建成区,及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临时占道经营的行为,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占道经营是指临时占用公共场所设置食品、服饰、农贸产品售卖、便民服务等占道摊位和店外货品摆放、餐饮外摆等出店经营 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源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区域应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行“三定”,即定管理单位、定管理人员和定保洁人员,及时解决经营活动引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六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须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守法。
第七条 临时占道经营应接受区城管执法局的统一管理,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需要对临时占道经营区域进行调整的,临时占道经营者应无条件接受和服从调整。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八条 临时占道经营实行分类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规划设置。临时占道经营区域应当明确从事占道经营的路段、时段、经营范围以及摊位最大容量等,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实行一路一策、一点一策。
第九条 临时占道摊点按以下规范设置:
(一)允许在城区非重要道路、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临时摊点摊区,摊点的容量和规模根据场地的大小合理设置,要确保周边单位、群众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受影响,人行道路正常通行不受影响,确保人行道停车场(位)等设施正常使用,确保经营秩序良好;
(二)设置临时摊点摊区应保留不少于1.5米的人行通道;
(三)各类商业综合体应征得业主同意并经区城管执法局审核后,可在指定范围内设置临时摊位;
(四)步行街设置临时占道摊位时应确保安全;
(五)临时占道摊位不得擅自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六)禁止设置区域:
1.国家机关、学校、银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桥梁、交通站点和重要道路;
2.各类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盲道、人行天桥;
3.城市道路所有机动车道。
第十条 临时出店经营占道范围按以下规范设置:
市区街道两侧出店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店范围一般不得超过至店铺墙脚1.5米范围,同一路段应当一致;
(二)应留不少于1.5米的人行通道,且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车行道;
(三)人行道宽度小于1.5米的不得出店经营;
(四)出店占道经营不得擅自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五)符合条件的临时出店经营区域根据各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经营时间按以下规范确定:
(一)早市收市时间不得晚于9:00。
(二)午市经营时间为11:00—14:00。
(三)夜市开市时间不得早于18:00、不得晚于次日凌晨2:00,居住小区周边夜市经营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章 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同意擅自占道经营。
第十三条 符合出店经营条件的商家和有临时占道经营需求的个人可申请临时占道经营。
临时占道摊位优先安排辖区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失业退伍军人和其他困难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展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区城管执法局进行逐一审核,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登记保留,纳入统一管理;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开展临时占道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临时占道摊位由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店铺转让后,原店铺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作废,须重新申请临时出店经营。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临时占道经营需在规定地点、时间经营,不得随意更换地点,不得妨碍交通秩序,线外严禁摆放。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设施,做好摊位周边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经批准的餐饮经营摊点须配备防污染设施和分类垃圾容器,经营期间地面垃圾随脏随扫,保证摊走地净,垃圾自行收集到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站;摊位污渍自行清洗干净,达到城市管理考评标准和要求;禁止将垃圾倒入绿地、花坛、树池、地面、下水道或排水口等。
第十九条 餐饮经营者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产生油烟的经营户须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高音宣传,不得发生噪音扰民。
第二十一条 严禁活禽畜、水产、废旧收购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占道经营。
第二十二条 批准开设的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由管理人员在醒目的位置公示经营范围、时间、管理单位、保洁人员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便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道摊位经营者须携带《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规范佩戴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临时出店经营店铺须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张挂在显眼处,便于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须接受区城管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三定”要求制定管理方案和台账,并做好对辖区临时占道经营者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道经营监督考核实行扣分制度,满分12分。对存在违法违规、不服从管理行为的,将作为新一轮审批考虑因素。
(一)临时占道摊位考核扣分标准:
1.未按照审批的经营辖区或路段进行摆卖,一次扣3分;未按照审批的经营时间进行摆卖,一次扣3分;未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摆卖,一次扣3分。
2.超过审批的经营面积进行摆卖,一次扣3分。
3.摊位周边保洁不到位,有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垃圾杂物的,一次扣1分。
4.经营期间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一次扣2分。
5.产生油烟的经营户未使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发现一处扣6分。
6.转租(转借)他人,一经查出,扣12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处理。
7.其他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的,视情况扣1—12分。
(二)临时出店经营考核扣分标准:
1.未按照审批的经营时间出店经营,一次扣3分;超过审批的出店经营面积进行经营,一次扣3分。
2.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有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垃圾杂物的,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共享单车乱停放等市容乱象的,一次扣1分。
3.经营中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一次扣2分。
4.产生油烟的经营户未使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发现一处扣6分。
5.其他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的,视情况扣1—12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源市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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