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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9 16: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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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办〔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类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源城区旅游应急组织机构

     2.2镇(街道)旅游应急组织机构

     2.3旅游企业应急组织机构

     2.4联动机构

     2.5应急工作组 10

  3.预警阶段响应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内容

     3.3 分类预警

     3.4 预警发布

  4.应急阶段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处置

     4.3 分类处置

     4.4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保险理赔

     5.3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场所保障

     6.3 社会动员保障

     6.4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分级制定预案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附则

  9.附录

  附录 27


源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源城区旅游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及时、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源城区处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区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我区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3属地救护,就地处置。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领导和专业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首接负责原则,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接警信息,或边协调救援边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事件分类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危及或损害到来源城区或本区外出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本区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地震、森林火灾等重大灾害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游客健康与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投诉事件、重大旅游活动危机事件)以及因重大政治、经济事件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游客安全、合法权益的事件。

  1.5.2事件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2.1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5.2.2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5.2.3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5.2.4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源城区旅游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源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府办协助分管旅游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执行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外事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对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2)贯彻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互相配合。

  (3)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应急成员单位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4)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和演练工作。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镇(街道)旅游应急组织机构

  各镇(街道)应参考区级应急组织机构相关成员组成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成立旅游应急组织机构,与上级应急组织架构相衔接,明确各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做好本层级负责主导处置的旅游突发事件。

  2.3旅游企业应急组织机构

  各类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旅游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旅游突发事件。

  2.4联动机构

  联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和先期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别是:

  (1)区委宣传部:根据《河源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工作。

  (2)区委统战部:负责提供涉港澳旅游安全预警信息,涉港澳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源城区居民在赴台港澳旅游突发事件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3)区外事局:参与处理在源城区旅游突发事件中的涉外事宜;配合提供境外安全预警信息;源城区居民在出国旅游突发事件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件中人员疏散、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输送提供运力保障,协助涉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5)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信息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置应急事件,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警示信息,按《河源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及时救治和运送伤病游客。

  (7)区应急管理局:协助较大级别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旅游企业特种设备相关法定监管与调查,协助相关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对旅游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履行《源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

  (9)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发生地的治安、交通抢险救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1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发生地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1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12)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5应急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环节要求,由现场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用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执行总指挥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舆情综合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有关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客观公布突发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抢险救灾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突发事件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5.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牵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6.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突发事件情况,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7.后勤保障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9.善后处置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对受灾人员实施安置、抚慰、抚恤等救助工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指导社会各界受灾捐赠。

  10.调查评估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突发事件损失。

  11.涉外(台港澳)事务协调组。由区委统战部牵头,区外事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突发事件涉及台港澳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台港澳或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3.预警阶段响应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节日实行日报制;实时监测重大突发事件和涉及旅游安全的有关信息,评估旅游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信息报告

  (1)凡发生本预案所列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企业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向区政府、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2)区旅游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启动本层级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府值班室、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3)区级旅游主管部门接报后,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层级应急预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上传和下达工作,及时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各旅游应急相关机构应设立并公布受理电话和传真,应及时受理旅游突发事件报告。

  (5)报告应当及时、准确。

  3.1.3  信息报告内容

  (1)应急接警单位信息报告内容

  应依照《河源市源城区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附录),向上级指挥、指导机构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并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2)旅游企业信息报告内容

  参照《河源市源城区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的内容要求,旅游企业信息报告要求如下: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过程报告内容包括: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1.4区内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旅游主管部门;区旅游主管部门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和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区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总时长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总时长不超过90分钟。

  (2)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旅游主管部门,区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区政府、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其他县(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信息,以及旅游企业在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3)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企业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旅游主管部门,区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1.5区外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在我区行政区域之外发生涉及我区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团队的导游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政府以及组团的旅行社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自救。旅行社负责人在接到导游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限与辖区内要求一致。

  (2)在国外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还应立即向我国驻当地外交机构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在接到领队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区旅游主管部门按程序迅速上报。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区委统战部按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和外交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区委统战部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置。

  3.2预警内容

  3.2.1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指令,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类别、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作出发出或取消预警指令,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研判、预警建议。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事件的预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提示、劝告、警示旅游者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及停止某些旅游活动。

  3.2.3旅游景区应当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根据天气预报信息,对台风、暴雨、雷电、山洪等自然灾害作出有效预警。同时,还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临时发出的预警信息和相关要求及时作出响应,明确具体响应级别,切实做好旅游景区预警信息发布和游客告知工作。

  3.3分类预警

  3.3.1旅游交通事故预警应根据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状况等进行预警,特别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由于伤亡人数的变化而引起事故升级。

  3.3.2游客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防止由于化学污染、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食品加工生产过程管理不善、违法生产、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的“预先告警”,对食品可能产生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进行预先警示,并在发生情况时能够实时有效避免和控制。

  3.3.3对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时改变行程,避免造成对游客的传染,当有游客出现被传染症状时,应立即进行隔离就医,避免扩大影响。

  3.3.4对旅游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公安等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发布

  (1)发布方式。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各类公共媒体发布,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宾馆酒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

  (2)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

  4.应急阶段响应

  4.1 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监测、防止不利事态的发生、发展;区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知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旅游突发事件。

  4.1.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1.2较大等级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1.3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及以上的旅游突发事件的确定和预案的启动,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2响应处置

  4.2.1先期处置。发生事故后,所在地政府、公安、卫生、消防等专业部门启动先行处置机制,现场人员配合自救。

  4.2.2现场处置

  (1)成立现场指挥部。

  旅游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成立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按照事件的等级、类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其指定相应应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相关联动单位、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旅游企业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应急专家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2)现场指挥部职责:下达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疏散安置工作,安抚游客,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2.3 信息发布。发生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处置主管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实施舆情监测分析,指导突发事件处置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媒体沟通和舆论引导工作。

  4.2.4人员到位。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信息组人员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及善后处理工作。

  4.3分类处置

  4.3.1发生重大旅游活动突发事故,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1)指挥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处置单位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信息;必要时,请求其给予支持,协调采取应急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指挥镇(街道)应急处置机构对旅游企业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群众;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镇(街道)应急机构;

  (6)协助旅游企业及所在镇(街道)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3.2 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在陆地的,由市交警大队处置;在水上旅游景点的,由河源海事局处置。

  4.3.3 发生游客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4.3.4发生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4.3.5发生火灾事故时,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4.3.6 发生入境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区委统战部,由其指导处置。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将情况通报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由公安部门将情况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或港澳台相关部门;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我区有关规定处理;

  (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妥善处理。

  4.3.7 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地质等自然灾害,区旅游应急机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了解灾害动态,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预防准备;

  (2)通知各旅游景区(景点)通过广播等方式,通知、疏散游客;

  (3)通知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安置、疏散工作;

  (4)协助做好企业的救灾工作。

  4.3.8发生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处置。

  4.3.9源城出境游组团社组织的团队在境外发生突发事故,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委统战部、区外事局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了解核实涉事旅游团队及游客情况,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发布信息;

  (2)迅速督促涉事保险机构、通知国际救援组织提供紧急救援。督促国内组团社履行合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及时救助;

  (3)督促国内组团社负责人和游客家属尽快赴事发地参与或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联合工作组;

  (4)组织和协调境内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3.10发生旅游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时,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并指挥区旅游应急机构处置。

  4.3.11发生其他涉及游客的旅游突发事故,通报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应急预案处置。

  4.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旅游突发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综合报告。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结束后,区旅游主管部门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材料报告区政府及市旅游主管部门。同时,要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详细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5.2 保险理赔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旅游企业和所在镇(街道)会同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交通、消防等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事件的主要救助的专业力量,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响应,按各自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旅游监管部门接报后按照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组织本单位应急成员加入应急指挥部,做好协调、配合和指挥等工作;各类旅游企业也应按照经营性质配有专兼职的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人员。

  6.2 场所保障

  各相关旅游应急单位、旅游企业应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旅游住宿能力信息库,确保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游客临时安置。

  6.3 社会动员保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牵头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6.4 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根据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为旅游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用于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旅游突发事件中抢救费用由事件相关方先行无条件垫付,待事故责任确认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7.监督管理

  7.1 分级制定预案

  各旅游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旅游行业特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旅游应急预案,各类旅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适时开展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4.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7.4.3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8.1本预案由河源市源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2河源市源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

  附录:河源市源城区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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