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办〔2023〕2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源城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源城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项目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2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以及区级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和专业软件的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通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区级各有关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政务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等服务。
(五)第三方服务是指与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第三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运维、统一监督、统一评价”原则,切实减少项目重复建设、各成体系、数据割据。
建立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推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点任务在项目层面落地。
第四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负责组织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初步审核、立项批复、变更审核(技术)和验收前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公共类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汇总,以及方案编制及论证、预算编报、采购实施、监督执行、组织验收、资金绩效管理等;负责统筹规划和分配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服务。
(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专业类项目(包括专业基础设施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提出,以及方案编制及论证、预算编报、采购实施、监督执行、组织验收、资金绩效管理等;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
(三)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审核工作,重点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组织项目预算审核和实施过程中预算变更审核,指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负责制定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和标准。
(四)区密码管理局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密评结果备案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前,区级各单位应根据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化计划和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清单,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据此编制下一年度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凡未按时提交清单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均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基础和平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未纳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但已落实财政资金或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建设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仅代表此类项目具备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单位仍需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立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报批或者备案,实现统一管理。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和运维。
第九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依托项目管理系统牵头建立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运行维护、运营以及升级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未纳入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
(二)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
(三)不符合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可靠应用政策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四)不符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
(五)未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未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的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依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以及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等,根据轻重缓急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流程包括方案编制及论证、密评结果备案、立项申报、初步审核、资金审核和立项批复等环节。
(一)方案编制及论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据上一年度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项目清单和区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的清单编制项目方案,组织内部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主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等项目),同步编制项目的《商用密码应用建设方案》。
(二)密评结果备案。由区密码管理局负责,涉及密码应用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将《商用密码应用方案评估报告》、《商用密码应用建设方案》、《网络与信息系统密评备案信息表》及项目立项方案等文件一并报区密码管理局进行审核。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三)立项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报以一级预算单位名义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报材料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表、区财政局资金证明文件、项目方案及论证意见、密评结果备案回执、项目数据资源管理核查表、项目建设必要性文件。
(四)初步审核。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主要对项目方案的合规性、必要性、现状及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网络安全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有关要求等进行审核,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初步审核意见。
(五)资金审核。由区财政局负责,重点明确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来源,组织项目预算审核,原则上12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审核意见。
(六)立项批复。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综合初步审核和资金审核等意见,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意见,完成立项。原则上经源城区首席数据官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备案制管理。采取备案管理有资金实施的项目,执行方案编制论证、密码论证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审核通过后完成立项。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审核,造价审核由部门自行实施。
第十三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所需资金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年度预算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内统筹且不得出现挤占挪用已定用途资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通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四章 采购
第十五条 公共类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联合区级各有关单位确定具体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采购结果确定后,分别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专业类项目由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等,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五章 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建设的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监督项目执行效果、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项目承建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在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中,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同时需将申请备案函、《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网络与信息系统密评备案信息表》等文件一并报送区密码管理局进行备案,原则上区密码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密评结果备案是项目验收通过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分配。
第二十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加强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技术、资源等问题的沟通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协调需求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合同不符,需要变更的,应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变更部分的预算由区财政局审核。同时,变更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变更后项目总金额原则上不能超出合同金额;
(二)变更部分涉及的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同一个项目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得多于1次。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指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依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复意见、项目方案等,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核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并完成初步验收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验收前符合性审查材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已通过验收前符合性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区财政局、项目承建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助组织专家并派员对验收流程进行监督。
采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无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进行符合性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完成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一并抄送区密码管理局。未通过验收前符合性审查或要求整改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再次报审,审查通过后方能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效率、信息安全、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总体监督,可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后续建设项目的重要立项依据。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应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项目招标内容与报批内容不一致、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属于《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约束范围内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程序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配套文件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项目立项申请表
2.项目数据资源管理核查表
3.项目变更单
4.网络与信息系统密评备案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