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0-005
广大市民朋友: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养犬一律实行圈(拴)养,不得放养犬只。对活动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无主犬、流浪犬,由城管执法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请广大犬只饲养者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清理放养的犬只,逾期不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清理。
三、饲养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犬链(绳)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饲养犬只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没收犬只并对饲养者处以罚款。
四、对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河源市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26日
查看文字解读: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407232.html
查看废止此文件的相关通知:关于废止《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