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现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三、基本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 明确养犬应当圈(拴)养,以及对公共场所无主犬、流浪犬的处理方式。
第二部分 要求犬只饲养者限期清理放养的犬只。
第三部分 明确犬只饲养人应文明养犬、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以及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 明确阻碍执法的法律后果。
河源市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26日
查看原文件:http://www.gdyc.gov.cn/zwgk/ztlm/gfxwj/content/post_407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