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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27 17: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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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BG-2021-004


源住建发〔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经营行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进一步完善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有章可循,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6日



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经营行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根据国家及省、市物业服务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区(不含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住宅小区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物业服务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管物业项目。

  非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物业项目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分级核准、动态管理、公正透明、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通过对物业服务项目在项目基础服务、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管理、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管理、社会效益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结合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综合评定物业服务质量等级。

  等级评定划分标准与评分细则具体详见附件《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等级是物业服务质量的等级标志,设立为三个等级,即一至三级。最高一级,最低三级。等级标准严格按照物业项目实际物业服务水平给予评定。

  第六条 三级物业项目的首次评定实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两级评定机制;项目的复核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级至一级物业项目的评定实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行业协会、物业主管部门三级评定机制。

  第七条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评定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物业项目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二级、一级物业项目的评定工作。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等级评定工作;指导三级物业项目的首次评定工作;负责二级、一级物业项目的复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物业项目的首次评定,二级、一级物业项目等级评定的初评;负责三级物业项目每年的复核工作;负责根据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对物业项目进行授牌。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宣传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参与物业项目等级评定工作,并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择优挑选二级、一级物业服务质量示范项目,组织开展行业观摩、交流和学习。

  第八条 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现每年全覆盖,物业管理项目在未变更物业服务企业情况下,评定结果两年有效,物业管理企业可不申请重新评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原则上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其中评选二级、一级项目的可延长至每年七月底前完成。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的,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满半年后,重新申报等级评定(该行为属首次申报)。

  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根据实际情况倒排工作计划,确定评定时间节点。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业项目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当优先从区物业管理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科学安排等级评定计划;物业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抽调物业管理专家,可从本市内遴选相关专家参与辖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参与等级评定的专家若与受评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在管项目存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系由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二)申报项目的物业管理有相关合同约定或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履约,且在该项目的服务时间半年以上;

  (三)申报项目须在截止申报之日止的前1年内未发生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引发的各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进行物业项目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申报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报表》原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至少具备一名物业项目经理,并提供项目经理证书、劳动合同或社保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明确申报拟参评等级,填写《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报表》,准备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

  第十四条 物业行业协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

  对于申报二级、一级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的物业项目,物业行业协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导帮助,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推荐,重点推荐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有效协同,共建共治共享成效明显的小区。


第三章  首次评定

  第十五条 首次申报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业专家听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评汇报、征询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意见、审阅参评项目相关的年度物业管理档案、查阅项目管理制度和标准执行记录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查勘情况进行初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组织遴选。

  物业项目等级评定的初评根据项目实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分,考评分值实行百分制,专家评分占等级评定总得分权重的70%,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评分占等级评定总得分权重的30%,二者相加为项目等级初评得分。

  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评未能达到标准但可以通过整改达标的物业项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30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核整改情况,并将初评结果报至区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经初评达到三级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的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评定。对经评定未达到申报标准且未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标准的物业项目,考核结果予以物业服务不达标评定,建议不参与当年的各级物业项目评优活动。

  经初评达到二级、一级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的物业项目,由物业行业协会、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复评。

  第十七条 评定部门应当通过源城区智慧物业平台、物业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日。

  物业项目等级评定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根据物业项目评定结果颁发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铭牌。

  等级评定铭牌应当置于物业项目显著处,便于识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悬挂张贴位置。

  第十九条未申报参评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其参评,同时将通知张贴在小区显著位置,并在区智慧物业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一律评定为物业服务不达标项目:

  (一)在区智慧物业管理平台上查无该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及项目登记信息的;

  (二)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物业服务品质未达到三级的;

  (四)申报项目在截止申报前的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申报项目物业服务经营权的取得不合法的;

  (六)不具备物业服务经营范围的;

  (七)有其它足以影响物业服务品质情形的。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评定该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不达标时,督促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整改。整改满半年后可重新申报等级评定。督促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公示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经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对其所在项目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超过公示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区物业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报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予以定级。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受理情况在区智慧物业管理平台上公布,对异议反映不成立的项目及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公示。


第四章  等级复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掌握物业项目等级评定情况,并在下一年度物业项目等级评定时效届满前组织进行再次评定。

  (一)三级物业项目经村(居)民委员会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复核,复核达到其原等级评定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定级;二、一级物业项目复核按照初次评定程序予以逐级审核,复核结果通过区智慧物业管理平台、物业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将复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根据物业项目再次评定结果颁发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铭牌。

  (二)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次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发生变动的,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定级、公示和授牌。

  (三)三级物业项目在等级评定时效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二、一级项目时,应当自行填报《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报表》,评定部门应当按初次评定程序予以审核。

  第二十三条 等级铭牌授予期间因物业合同到期等原因,原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的,原等级评定结果废除,等级铭牌暂时保留,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已授等级项目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半年内重新申报评定等级,届时未申报的,原等级评定结果废除,等级铭牌收回。

  第二十四条 等级评定结果发生变动时,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等级铭牌收回并根据实际等级评定结果,重新授予铭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等级评定工作建立检查抽查机制,检查抽查情况进行公示。对在检查抽查中发现已授牌物业服务项目达不到所授服务等级标准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等级标准,整改不到位的由原评定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原所评定等级并收回所授等级铭牌,并在区智慧物业管理平台上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予以重点公示。

  第二十六条 物业项目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由原评定部门撤销其等级评定结果,重新评定为“物业服务不达标”,并在区智慧物业管理平台上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予以重点公示。

  因重大安全事故被评定为“物业服务不达标”的物业项目,应当在整改期届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评或受评项目的设施、设备若存有重大瑕疵或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充分的证明材料证实已履约履责的,不影响该物业服务企业所管项目的等级评定及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铭牌由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擅自制作、变造或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项目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重要指标。对等级为二级以上的物业项目,按照物业行业信用相关规定给予所属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不同等级信用加分;对等级评定为物业服务不达标的物业项目,将给予所属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减分。

  第三十条 对评定等级为二级以上的项目,由村(居)民委员会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对评定等级为物业服务不达标的物业项目,将会加强日常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企业限期改正;对连续两次年度等级评定为物业服务不达标项目,区物业主管部门可向物业服务委托方,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发提醒函,建议委托方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按照等级服务标准及等级评定结果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 经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依照质价相符原则,比照《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调整项目物业服务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源城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级评定申报表.docx

         附件2.源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docx

 



查看解读材料: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447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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