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4-002
源财农〔2024〕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灌区管理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3〕1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农业用水水费收缴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23〕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源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源城区财政局 河源市源城区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源城区水务局
2024年10月21日
源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灌溉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进一步细化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升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支出进度和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3〕1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农业用水水费收缴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23〕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实施过程中,既要兼顾公平公正公开,又要提高效率,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第二章 灌区现状
第三条 目前,全区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总面积3.47万亩,涉及埔前镇、源南镇共2个镇。其中,中型灌区灌溉面积2.42万亩(老炉下灌区2.42万亩),其他灌区灌溉面积1.05万亩(七礤灌区0.3万亩、黄山洞灌区0.15万亩、洪洞灌区0.1万亩、坪围片区0.1万亩)。其中,源城区小型灌区的运行维护成本暂时无法测算。
第三章 精准补贴
第四条 精准补贴范围:已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灌区纳入精准补贴范围。
第五条 精准补贴对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大豆、番薯、马铃薯等)、经济作物(蔬菜、花卉苗木、水果等)和渔业养殖(鱼、虾等)的农户,包括农业企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养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六条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参照《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源城区财政局 源城区水务局 源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源城区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源发改〔2024〕55号),中型灌区(含老炉下灌区、七礤灌区)的补贴标准按照用水主体定额内的实际用水量和0.04元/m³的标准进行补贴;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镇街协商确定的农业水价标准,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以下情形之一的,暂时不给予补贴。
1.利用地下水灌溉。
2.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的。
3.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七条 补贴程序
1.报送。各行政村负责调查统计辖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年度种植(养殖)和农业用水量情况,并报镇街农业部门和水务部门审核。
2.审核。各镇街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种植(养殖)情况、水务部门负责审核农业用水量情况。
3.公示。各镇街水务部门负责公示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日。
4.补贴。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简化优化奖补程序,各镇街可将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折算为农业水费,由财政部门与水务部门直接结算,用作日常维修养护。具体结算方式由财政部门与水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节水奖励范围:已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灌区纳入节水奖励范围。
第九条 奖励对象: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且安装有效计量设施的农户,包括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十条 奖励标准: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以内(含15%),不予奖励;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25%以内(含25%),奖励0.5元/亩;定额内用水量减少25%以上,奖励1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以下情形之一的,暂时不给予补贴。
1.未发生实际灌溉;
2.因种植面积缩减、撂荒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3.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4.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1.申请。由符合奖励条件的用水户向镇街水务部门申请。
2.审核。镇街水务部门联合农业部门审核奖励申请。镇街农业部门审核农业种植(养殖)情况、水务部门审核农业水量和奖励金额。
3.拨付。农业用水节水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直接拨付到用水户;或将用水主体按规定可享受的节水奖励折算为一部分水费予以扣除。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可统筹支持农业水价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涉农资金、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用水主体投工投劳折算水费,以及可折算抵扣为水费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资金,作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具有农业供水功能的水利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人员工资等;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第十四条 财政、水务、农业农村部门及用水主体和管水主体,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
第七章 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查看解读材料: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6284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