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G-2025-002
源府办〔2025〕11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集中代建模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河源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模式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模式,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委托单位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适用项目】由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作为业主单位且建安费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防疫应急以及农业、林业、信息化建设等类型项目除外。
第四条 【代建形式】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立项后至缺陷责任期届满,由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委托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程序要求】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代建项目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及中介超市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组织招标。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选择】原则上,代建项目均直接委托源城区代建中心实施代建。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1亿元及以上,以项目包形式实行代建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可低于1亿元)、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分管项目区领导专题会议审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项目管理企业承担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实行市场化代建。
第七条 【选择流程】采用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项目代建方案,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出具会议纪要)。根据审定结果,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可直接签订代建合同并进行项目资料移交;采用市场化代建方式的完成招标后签订代建合同并进行项目资料移交。项目代建方案在项目立项后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终止代建的,经委托单位报分管代建区领导研究审定后依合同执行。
第八条 【市场化代建的条件】选择市场化代建模式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 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具有同类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管理经验(业绩)。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业责任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拥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函;
(四)以联合体形式承接代建项目的,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并明确牵头责任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按程序确定后,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投资控制质量和工期要求、代建费用、违约条款、退出机制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委托单位已经签订相关前期工作合同的,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代建单位。
第十条 【履约保函】实行履约保证保险制度。通过招标选择市场化企业代建的招标文件应明确代建单位出具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中标代建合同价的10%。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须提供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且保函受益方为委托单位。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程序】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规定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代建资金管理】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项目概算批复后,由代建单位代编资金项目用款报告,报委托单位审核后,由委托单位报区政府审批。各实施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出付款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后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或区财政局按政府投资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前期阶段投资控制】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投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概算文件,其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超出前阶段的投资批复文件要求,否则应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程序重新履行前阶段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实施阶段投资控制】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代建单位应以经批复的总概算为代建项目最大工程费用。
第十五条 【缺陷责任管理】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关责任方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如相关责任方未履行维修责任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维修,并垫付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第十六条 【代建工作结束】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和履行全部义务,代建工作结束。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职责】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代建方案。
(二)负责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负责项目资金、征地拆迁、旧建筑物的拆除等前期建设条件的落实。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或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林地占用等前期报批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
(四)负责确认代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投资概算、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并按规定报批。
(五)负责申请、划拨和监督使用建设资金,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监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建设进度管理和设计变更管理,并对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确认代建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决)算等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报批报审。
(八)负责做好代建项目资产接收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对代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二)负责落实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等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一系列新时代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要求。
(三)负责组织代建项目报建报批相关文件的编制(可采用项目包形式),其中设计、投资概算、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需经委托单位审核后方可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
(四)负责组织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服务及施工的招标、合同谈判、签订及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编制和资金拨付申请及管理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管理设计变更。
(七)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相关验收备案工作,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结(决)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程序办理资产移交及协助委托单位办理送审批复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协助委托单位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组织维修管理、索赔和追责等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行业监督职责】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审计局根据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前期程序合规性、资金管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内部控制与廉政风险、竣工与绩效等实施审计稽察;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条 【取费标准】代建管理费按照经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不含代建管理费、土地征用和迁移补偿费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费率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执行。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实施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不超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总额的70%执行,具体金额按照实际工作量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于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建成后需达到国内外一流水平的重大标志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在代建方案中具体列明并提出相关依据,经区发展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提请区政府审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方式】原则上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前期阶段支付20%,开工后按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
第二十二条 【奖励制度】代建合同实行以概算批复为目标总价的激励制度。奖励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纳入项目总概算,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批复后,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代建单位奖励金:
(一)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
(二)工程质量合格;
(三)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工程奖项;
(四)竣工决算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
(五)未发生安全事故;
(六)未发生欠薪及其他违法违纪事件。
代建单位在源城区承担的代建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工程奖项的,委托单位依代建单位的申请对代建单位及其团队、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约赔偿】代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任何一方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另一方可终止代建合同并要求责任方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用市场化企业代建的,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致使工期延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所造成的损失或超出部分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 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收取;履约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单位违规责任】委托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违规责任】代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缺陷、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代建单位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依法依规解除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代建流程图
2.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查看解读材料: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6598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