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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源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源城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12 14: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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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G-2025-002

源财农〔2025〕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管理流程优化并强化财务风险防范,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源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源城区财政局           河源市源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30日     



源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七章  工程监督管理

  第八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章  土地基金管理

  第十一章  人员报酬管理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源府〔202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两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监督、勤俭办事、清正廉明的原则,使成员充分行使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确保集体经济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依法依规接受镇街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监督,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应拓宽路径,探索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各镇街应配齐配强财务会计人员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做好代理记账、财务核算和业务把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社委会或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委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 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 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  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重大财务事项程序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各镇街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大额资产的参考标准。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社委会或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社委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委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社委会或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社委会成员或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监察财务情况;

  (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社长)或者理事会(社委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推行“社账镇代理”制度,镇街与“两社”经双方协商签订《委托会计代理协议书》,各镇街依法依规按约定履行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并确保社账在河源市“三资”管理平台统一核算。镇街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监管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设立报账员岗位。

  镇街财会人员和“两社”报账员职责:

  (一)镇财会人员职责: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进行受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核算;建立总账、明细账、资源资产登记簿;审核并督促村出纳员及时报送原始凭证,负责村出纳员传递的原始凭证复核,按规定提供村财务公开资料(公开表);负责会计凭证的装订,会计报表的报送,档案的管理;负责与“两社”出纳员进行总账和各类各级明细账的核对工作,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两社”报账员职责:负责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账,负责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认真审核票据,确保支付凭证合法完整,确保账款相符,并及时对账。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支出等各类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每月10日之前及时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账,定期与镇街核对账务。

  第十二条  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财会人员和“两社”报账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1月底前要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经济联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必须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年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年初的预算,根据全年的实际收支情况,清理核实资产及债权债务,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将财务决算报告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纳入河源市“三资”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接受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经营性收入特别巨大、经营业务特别复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开设一般账户的必须经区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批准,且只可开设一个;除土地补偿费缴存专门账户外,其他收入款项须先缴存到基本账户后方可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凡未经区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实行银行结算印鉴、公章与支票分管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支票和印鉴取款,在银行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印鉴、财务专用章和会计员印鉴。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保管本人的印鉴,出纳人员保管银行结算公章及支票,两者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八条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支取。

  第十九条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可使用现金支付。凡是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至少一次与会计员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在河源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录入,及时记录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每年年度终结后将台账报镇街农村集体管理财务部门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资产清查,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按照资产原值,经民主决策、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审批后,报镇街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对下列资产办理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有效保障集体共有资源财产不流失,结合河源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的要求,对资源要及时清查,逐项登记,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用途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包括:耕地、山地、林地、鱼塘、山塘、宅基地、集体建设公益用地、集体建设企业用地、集体建设商业用地、荒地、自留地、其他土地资源、公益林、经济林等。资源的增减应及时在河源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更新。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开发利用应依法依规开展,如农田保护区土地的利用、山林发包、土地开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四议两公开”流程后,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通过参考市场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并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或依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通过才能付诸实施,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镇街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

  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农村财务经济合同台账,并按规定录入到河源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详细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对实施中的承包合同要定期进行梳理,跟踪检查;对拖欠款项的,要及时追收。合同台账要定期更新,本月新签订承包合同要按要求录入到河源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

第七章  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在建工程应根据《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源府〔2025〕3号)和《源城区小散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源财〔2024〕1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第八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生态公益林补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等其他收入等,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本单位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并按经济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及时登记入账,所有相关的经济合同须作为入账核算的附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

  第三十一条  经济项目的承包收入和租金收入原则上要分年度收取和核算,防止“先用未来钱”。预收的收入款项不属于当年度收入的,不计入当年收入预算和用于当年开支。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盖章)并注明事因,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签名或盖章),交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委会审核同意(签名),由财务人员审核记账。对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所有支出应逐笔审签,经审核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开支要严格实行审核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以上)、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大会审定三个层级。具体各层级的审批金额标准,由各镇街根据本辖区村的实际情况制订参考标准。

  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代表)大会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要做到“七不准”和“十不付款”。“七不准”是:不准非出纳员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不准截留动用公款;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坐支;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十不付款”是:违规开支不付款;失实开支不付款;伪制凭证不付款;审批不全不付款;越权开支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全不付款,金额不清不付款;手续不齐不付款;前欠未清不付款。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每月要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等。对所有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员意见,筹资预算方案等情况,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将贷款方案和审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农村集体组织或成员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审批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四议两公开”民主表决程序表决通过后核销。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有关核销决议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章  土地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包括农村宅基地出让收入)及其利息均列作土地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确保土地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使用。严禁土地基金的借支、挪用、私分或无偿占用;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集体成员擅自动用土地基金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的开支。相关分配、提留方案由理事会制定,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才能执行。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

第十一章  人员报酬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我区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发放人员报酬,不得随意违规发放。各村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经费的前提下,可根据集体经济收益情况,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和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建议,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并报镇街审核后,按通过的标准执行。相关会议记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报酬发放方案等事项,应及时在公开栏公布。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动用征地补偿费、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等专项资金发放人员报酬。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活动应当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各镇街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料查阅流程,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看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料的程序,对成员查阅财务资料的申请,应做好指引。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在村务公开栏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图表等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成员监督。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五十一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一般为3至5人。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机构会同时选举,同步换届。

  第五十二条  加强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街组织实施。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及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财务管理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及民生公共事业等情况进行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及时、完整公开。

  第五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违规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落实整改;问题严重的,按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区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凡已作修改的,适用其修改后的规定。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各镇街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查看解读材料: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685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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