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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源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源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13 09: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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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G-2026-001

源府〔2026〕4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源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源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源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受区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上述企业统称为区属企业。区属金融企业管理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

  2.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3.部署、编制、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草案。

  (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区属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2.组织所监督(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细化预算;

  3.编报、审核、汇总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等工作;

  4.组织和监督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区属企业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2.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3.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

  4.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区财政指定收取区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区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等进行合理测算,上年结余资金一并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具体上交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独立核算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30%比例上交(如有调整,按新比例执行)。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区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或既定的分配方案上交(纳入预算收入)。上交的股利、股息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但不可用于经营成本费用性开支。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纳入预算收入)。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纳入预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区政府的决定上交(纳入预算收入)。

  第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每年应按照当年国有资本收益不低于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聚焦国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重点工作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重点用于支持区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全区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区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区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资本性支出要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区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要主动交回财政。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市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区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国有资本布局规划。

  (三)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有关监督和预算绩效结果。

  第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区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

  第十二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区属预算单位编制,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基本情况。

  (二)预计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按照项目提供政策依据、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底以前,区财政部门向区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区属预算单位向区属企业下达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0月底以前,区属企业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以前,区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

  第十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区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给区属预算单位;区属预算单位在区财政部门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区属企业,同时抄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十六条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区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区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区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区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区属预算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区属预算单位收到区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区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区属企业在区属预算单位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直接上交区财政专户,并报区属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区属企业向区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区属企业或使用单位。区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预算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区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预算调整的,由区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期间,区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区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区属预算单位应每月分别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并汇总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至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区属企业应按照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区属预算单位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部门,经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重点关注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和政策效果等。应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预算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区属预算单位、区属企业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组织管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 区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应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区属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和审计监督,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第二十八条区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三十条 区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区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的依据。区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区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属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使用区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区属企业对预算编报的真实性负责,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对隐匿、瞒报、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属预算单位应当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区属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十三条  区属预算单位应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督促区属企业整改落实。区属预算单位应及时将问题反馈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区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和交流培训力度,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7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查看解读材料: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685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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