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源市民政局、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河源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司法局、河源市财政局、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卫生健康局、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共青团河源市委员会、河源市妇女联合会、河源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河民[2019]121号),《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
(二)《河源市民政局、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河源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司法局、河源市财政局、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卫生健康局、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共青团河源市委员会、河源市妇女联合会、河源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河民[2019]121号)。
三、主要内容
1、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2020年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450元。
2、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3、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4、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未达标的月份按2020年1月的名册予以补发。
点击查看原文件:关于提高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