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网站支持IPv6
《关于提高我区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文字解读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6-02 11:23:23
字号:
分享: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低保对象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河民〔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

  (三)《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河民〔2020〕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我区2020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772元/人·月,人月均补差金额提高到615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532元/人·月、人月均补差提高到426元/人·月。

  (二)、区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低保贫困人口,在攻坚期内低保补差水平按农村低保标准执行。

  (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2020年供养标准提高到1285元/人·月。

  (四)、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区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河源市源城区民政局

  2020年5月28日


查看原文件:http://www.gdyc.gov.cn/zwgk/ztlm/gfxwj/content/post_375771.html


政务微信 手机版 无障碍版 智能机器人 返回顶部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本页内容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