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办函〔2024〕4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府〔2020〕63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河府办函〔2024〕12号)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以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有效期已过或即将届满,以及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存在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清理责任部门。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负责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原主要实施部门变更或撤销的,由承接其
职责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修订:
1.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内容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有效期已过,但主要内容确有需要继续适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
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区政府
文件涵盖或者代替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无
效的;
4.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清理步骤
(一)全面梳理阶段(2024年2月25日前完成)。各清理责任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实施或牵头实施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梳理清单[其中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梳理清单可参考附件1;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梳理,并填写部门规范性文件梳理清单(附件2)],于2024年2月25日前通过粤政易报送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联系人:李春求,联系电话:3329794)。
(二)初步清理阶段(2024年3月20日前完成)。各清理责任部门根据清理标准,对梳理清单所列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研究和审查,提出拟修改、拟废止、已失效的清理意见。拟修改和废止的应当按照《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好相关程序。
各清理责任部门按要求分别填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3)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4),连同拟修改、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履行修改、废止程序等材料于2024年3月20日前通过粤政易报送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联系人:李春求,联系电话:3329794)。
(三)审核汇总阶段(2024年4月1日前完成)。区司法局负责汇总、审核各清理责任部门提出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逐件提出拟修改、拟废止的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议。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按照规定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四)审定公布阶段(2024年5月1日前完成)。经区政府审定后的有关清理结果,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各清理责任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机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在已发布的原规范性文件上明确标注已废止或已失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时间表和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各部门联络员名单(附件5)于2024年2月20日前通过粤政易报送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联系人:李春求,联系电话:3329794)。
(二)依法科学清理。各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要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 定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24年度法治源城考评范围。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 管理制度,定期更新信息,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与有效期管理 有机结合,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提醒机制,及时开展评估修订工作,避免出现有效期已过才启动修订程序等 导致政策断档的情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